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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时间:2020-02-11   作者:袁浪 【转载】   

疫情防控中

物业服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前  言 

2020年2月10日,习总书记指出: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的第一线,也是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最有效的防线。物业服务作为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社区疫情的防控起重要作用。

在企业即将复工开工以及各地即将迎来返工潮之际,我们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在防控疫情工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提出如下分析建议。



Q1

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政府部门对所属物业区域进行防疫管理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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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公告》(2020年第1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次新冠肺炎防疫要求,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调集人员,实施切断传播途径等行为。


2、2020年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当日19时起,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此决定,下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命令、决定,如《宁夏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第三号)》规定了“加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组)的管理,实行实名登记、体温检测等查验措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要求物业企业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4、2020年2月1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决定》的实施,将疫情防控作为一项法律义务,强制性要求自治区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服务区域内予以履行,更是为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疫情防控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Q2

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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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随着《决定》的出台实施,疫情防控已经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若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决定》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不服从疫情防控指挥和安排,不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隐瞒病情等,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服从政府依法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治疗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二)未落实疫情报告、信息公布制度,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未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我区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相关负责人员。


Q3

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疫情防控工作中,有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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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六条以及《决定》第四条规定以及2020年1月31日宁夏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第3号)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防疫工作中,除履行基本的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秩序和设施设备维护等义务外,还要配合社区做好小区消毒、出入管理等防疫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有人传播虚假信息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等。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行政命令,依法采取必要合理的防控措施,确保其物业服务区域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Q4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对服务区域进行封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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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共银川市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1月30日发出的《关于居家防疫减少出行的倡议书》要求:“全市所有住宅小区实行每晚10:30至次日早晨6:30临时封闭式管理,限制人员入出。本小区居民进入实行逐人实名登记,非本小区居民一律谢绝进入。……”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发布的《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第四条“防控操作指引”第(三)款“出入控制”第 1 项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了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可以加强车辆、人员出入的管理。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政命令或倡议,对服务区域进行一定程度的封闭管理,以期达到疫情防控之目的。 


Q5

业主不配合测试体温或体温超标,物业服务企业能拒绝业主进入小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宁夏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第3号)内容以及《决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五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出入服务区域内业主进行检测。

如业主不配合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进行劝诫,劝诫无效的,可以向公安部门报警,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若检测过程中发现业主有发热等症状的,可以拒绝其进入小区,同时立即向卫生等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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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物业服务企业能否禁止“武汉返回人员”外出?业主不予配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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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宁夏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第3号)内容以及《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社区做好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返回人员以及其他外省来宁人员的居家隔离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对需要隔离的人员做好登记、报告的工作,并协助社区对业主进行解释说明,要求业主做好自我隔离的工作。如业主不予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当时卫生部门报告,并报警,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同时,根据《决定》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对服务区域内业主直接作出任何强制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其工作人员进行强调声明,避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与业主以及其他人员发生不必要的冲突或者伤害事件。 


Q7

外地返回复工人员的业主或租户,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绝进入小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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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或租户出入时检测体温正常的,物业服务企业无权禁止外地返回复工人员的业主或租户回家。根据《决定》规定以及宁夏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第3号)的要求,复工人员的业主以及租户在履行登记、报告义务后,自我隔离,进行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不访亲、不走友、不与外人接触,隔离满14天后如无症状可解除隔离。此外,若各地区政府有其他不同要求的,如部分地区要求复工人员提供所在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才能进入小区的,业主或租户应当予以提供(根据各市县政府具体要求规定执行)。

2、如检测过程中发现,复工人员的业主或租户存在发热等症状的,则物业服务业企业应当劝导该业主就早就近就医,暂时不让其进入小区,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如业主不予配合,则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报警处理。


Q8

小区业主有传播疫情谣言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交流群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有业主存在散布谣言的情况,应及时的对散布谣言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对传播谣言的业主进行批评劝导。

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以及《决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业主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报告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Q9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关闭小区幼儿活动区域、公共活动区域等人员聚集的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第二条、以及宁夏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各公告内容,小区幼儿活动、公共活动区域属于人员密集区域,属于疫情容易扩散的公共场所。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以及政府公告,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场所进行封闭管理,以防止疫情的扩散。


Q10

物业服务企业能否以防控疫情为由,向业主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虽然疫情的突发,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内容(主要是疫情防控工作以及购买消毒液、防护品等疫情防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根据《决定》以及宁夏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各公告内容,现阶段下,疫情防控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在没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行政命令以及政策出台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因疫情防控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用之外向服务小区业主收取物业费用。



Q11

因疫情管控影响,业主逾期交纳物业费的,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业主群、电话、微信等方式向业主催缴物业费,并保留证据。业主也可通过转账等方式交纳。逾期不交的,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Q12

因疫情影响,业主无法返回房屋,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费如何核算?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并未对房屋空置情形下物业费用如何结算进行规定。因此,疫情期间,业主是否实际使用该房屋,并不是业主拒不交纳物业费用的法定理由。故,业主即便不适用或无法返回居住房屋的,也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用,但存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情形的除外。 


Q13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因业主拒交物业费而拒绝为该业主所在区域提供消毒等防控服务?

如前所述,随着《决定》实施以及宁夏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各公告内容,现阶段下,疫情防控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

消毒服务是疫情防控的主要措施之一,物业服务企业的防控义务,不因业主拒交物业费而免除。因此,物业服务企业不能以业主不交纳物业费而拒绝向该业主所在区域提供消毒等防控服务。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具体义务或者不服从政府部门相关工作安排的,根据《决定》之规定,将面临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之风险,严重者会触犯刑法,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14

业主能否以物业服务企业防疫措施不到位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等多个方面,物业服务费用也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交纳。

疫情防控是现阶段下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重点,但只是物业服务内容的一部分,并非全部工作内容,业主不得以防疫措施不到位为由拒交或不交物业费。



尽管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于疫情防控的第一线,为此次疫情防控作出重要贡献,但在防控工作中,各项防控措施的实施还是要在合法合理的情形下进行。避免触犯法律底线,造成不必要的冲突和纠纷。


疫情无情,人有情。我们坚信在党的领导下,各方努力下,疫情一定会被战胜!


作者介绍


袁浪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


毕业于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2015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至今。


擅长办理民商事纠纷和政府采购法律服务。


TEL:15695080068


(本文图片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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