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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11 作者:袁浪 【转载】 疫情防控中 物业服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前 言 2020年2月10日,习总书记指出: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的第一线,也是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最有效的防线。物业服务作为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社区疫情的防控起重要作用。 在企业即将复工开工以及各地即将迎来返工潮之际,我们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在防控疫情工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提出如下分析建议。 Q1 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政府部门对所属物业区域进行防疫管理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Q2 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Q3 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疫情防控工作中,有哪些义务? Q4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对服务区域进行封闭管理? Q5 业主不配合测试体温或体温超标,物业服务企业能拒绝业主进入小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宁夏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第3号)内容以及《决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五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出入服务区域内业主进行检测。 如业主不配合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进行劝诫,劝诫无效的,可以向公安部门报警,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若检测过程中发现业主有发热等症状的,可以拒绝其进入小区,同时立即向卫生等行政部门报告。
Q6 物业服务企业能否禁止“武汉返回人员”外出?业主不予配合怎么办? Q7 外地返回复工人员的业主或租户,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绝进入小区吗? Q8 小区业主有传播疫情谣言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交流群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有业主存在散布谣言的情况,应及时的对散布谣言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对传播谣言的业主进行批评劝导。 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以及《决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业主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报告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Q9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关闭小区幼儿活动区域、公共活动区域等人员聚集的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第二条、以及宁夏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各公告内容,小区幼儿活动、公共活动区域属于人员密集区域,属于疫情容易扩散的公共场所。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以及政府公告,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场所进行封闭管理,以防止疫情的扩散。 Q10 物业服务企业能否以防控疫情为由,向业主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虽然疫情的突发,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内容(主要是疫情防控工作以及购买消毒液、防护品等疫情防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根据《决定》以及宁夏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各公告内容,现阶段下,疫情防控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在没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行政命令以及政策出台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因疫情防控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用之外向服务小区业主收取物业费用。 Q11 因疫情管控影响,业主逾期交纳物业费的,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业主群、电话、微信等方式向业主催缴物业费,并保留证据。业主也可通过转账等方式交纳。逾期不交的,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Q12 因疫情影响,业主无法返回房屋,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费如何核算?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并未对房屋空置情形下物业费用如何结算进行规定。因此,疫情期间,业主是否实际使用该房屋,并不是业主拒不交纳物业费用的法定理由。故,业主即便不适用或无法返回居住房屋的,也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用,但存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情形的除外。 Q13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因业主拒交物业费而拒绝为该业主所在区域提供消毒等防控服务? 如前所述,随着《决定》实施以及宁夏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各公告内容,现阶段下,疫情防控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 消毒服务是疫情防控的主要措施之一,物业服务企业的防控义务,不因业主拒交物业费而免除。因此,物业服务企业不能以业主不交纳物业费而拒绝向该业主所在区域提供消毒等防控服务。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具体义务或者不服从政府部门相关工作安排的,根据《决定》之规定,将面临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之风险,严重者会触犯刑法,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14 业主能否以物业服务企业防疫措施不到位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等多个方面,物业服务费用也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交纳。 疫情防控是现阶段下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重点,但只是物业服务内容的一部分,并非全部工作内容,业主不得以防疫措施不到位为由拒交或不交物业费。 尽管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于疫情防控的第一线,为此次疫情防控作出重要贡献,但在防控工作中,各项防控措施的实施还是要在合法合理的情形下进行。避免触犯法律底线,造成不必要的冲突和纠纷。 疫情无情,人有情。我们坚信在党的领导下,各方努力下,疫情一定会被战胜! 作者介绍 袁浪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 毕业于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2015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至今。 擅长办理民商事纠纷和政府采购法律服务。 TEL:15695080068 (本文图片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