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政府采购制度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异常低价竞标已成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降低公共服务质量、侵蚀财政资金效益的突出问题。我国以《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为顶层依据,以财政部87号令构建审查框架,以财库〔2026〕2号文强化量化治理与全链条监管,初步形成了遏制恶意低价竞标的制度体系。但从实践运行来看,异常低价审查仍面临高位阶法律供给不足、成本认定标准模糊、程序正当性缺失、举证责任配置失衡、主体责任虚化、权利救济渠道不畅等多重法治困境。本文以行政法与政府采购法交叉视角为分析框架,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