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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视角看彩礼及其返还纠纷

导    言

从古至今,我国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时至今日,彩礼在我国依旧是很普遍的风俗,并且数额居高不下,在给付高额彩礼后,解除婚约而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十分普遍。根据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截止2020年12月31日,因彩礼引发纠纷11626件,彩礼返还纠纷在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彩礼纠纷已成为社会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彩礼的界定


法律意义上的彩礼,即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大额财物。其条件应当包括以下两点:


(一)以成就婚姻为目的赠与

彩礼是男女双方或各自的父母在结婚前,为保障成就婚姻而先达成的一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契约或协议。在婚约达成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或物品,以表双方的诚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彩礼。


(二)彩礼的给付时间

一般是发生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登记结婚的前后,也有大量发生在结婚仪式上。这种情况下的财物给付行为既不属主动赠与,亦不能认定是主动索取。对于平时男、女方及其家人、亲属相互之间的金钱赠与,数额较小,不属于彩礼。

在男女交往期间,由一方给付另一方或者双方相互给付的财产,包括烟、酒、食品、化妆品、少量衣物、礼尚往来的小额礼金及女性专用物品,包括按习俗进行订婚举行结婚仪式的请客酒席费用等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




二、彩礼的归属问题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按照彩礼发生的具体时间,如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前,双方没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彩礼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彩礼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彩礼返还纠纷的相关问题


(一)彩礼返还纠纷的法律适用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男方可以主张全部返还彩礼;对于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法院可以根据彩礼数额、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间长短、未共同生活是否有正当事由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即靠个人的财产及离婚分得的财产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础的生活水平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然该司法解释并未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及如何返还作出具体规定,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在该情形下法院应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二)彩礼返还的诉讼主体

在我国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家族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

因此,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

同理,就收受该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的情形。因此,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则须根据个案情况而定。如接受彩礼方仅限于男女双方,则列接受彩礼的一方为被告即可;如果实际接受彩礼方是双方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的,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对于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而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


(三)彩礼返还纠纷的彩礼范围

法院在判定彩礼范围时,通常会依据当地风俗习惯,同时考虑双方主体的交往时间、密切程度,双方之前对于婚姻缔结的约定,以及双方交往中必要的费用支出等进行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再确定返还彩礼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关于恋爱过程中或是正式婚姻登记前男方送给女方较大财产价值的钻戒、金项链等女性个人专属用品是否属于“彩礼”的范畴,是否应当返还男方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产生较大争议。

特别是在一些案例中,一方能够证明其购买钻戒、项链等大额财产的事实,但却无法证明其曾向对方交付钻戒、项链等贵重财物的事实,最终导致返还彩礼范围中未包括钻戒、金项链等其他贵重财物。


(四)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要求返还彩礼存在以下情形:

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在这种情形下,男方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结     语


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见证了中国婚姻制度的变迁,《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之后,对于彩礼返还纠纷的解决具有一定的裁判指导意义,但仍缺乏对于返还比例及返还情形的细化,仅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决定返还数额的比例必将导致裁判结果悬殊。作为法律工作者,对于该司法实务中的难点,我们依旧任重道远。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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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庆玲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部主任

银川市兴庆区政协委员

吴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擅长办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府法律服务、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等相关领域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常年负责处理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人事法律事务;全面负责处理了宁夏天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0余名职工的经济性裁员工作;为国电英力特集团下属的煤业公司职工安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多名特殊工种内退人员安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长期担任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网宁夏电力公司检修公司、宁夏超高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天利丰能源利用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学校等区内大型国有和民营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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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姞雯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擅长婚姻家事、建设工程、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相关领域业务。


执业期间,先后为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西夏区分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公司、宁夏超高压电力工程公司、国电电力宁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电力集体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银川市兴庆区法治政府建设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2016年撰写的《侦诉联动机制在我国反腐工作中的必要性及其应用分析》,发表于《经营管理者》2016年第13期。

2017年撰写的《中国金融法制完善的思考》,发表于《小品文选刊》,2017年第3期。



文稿/文庆玲

尹姞雯

编辑/王晶晶

审核/文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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