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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21年3月,本所接受某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指派消防专业律师郭金忠、黄云虎为其代理一起因消防执法行为引起行政相对人主张行政侵权赔偿的诉讼案件。 经过近半年的努力,该案件结果落下帷幕,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行政侵权赔偿请求,这是本所代理的又一起胜诉的行政赔偿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某县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电视台等单位联合开展节前消防检查,在对某音乐餐吧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三楼消防栓无水、餐吧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损坏的火灾隐患。 随后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对该场所予以临时查封。2021年1月,该音乐餐吧在未派员现场监护的情况下,电话通知物业公司开通音乐餐吧室内消防栓进水阀门,导致音乐餐吧三楼消防栓漏水,浸泡了室内物品、木地板,造成财产损失。 因该音乐餐吧未在第一次临时查封期限内改正火灾隐患,到期后消防救援大队对音乐餐吧再次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消防救援大队还针对音乐餐吧存在火灾隐患的行为,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对音乐餐吧处以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未在规定时间缴纳罚款。 2021年2月,音乐餐吧以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检查时未关闭三楼消防栓阀门导致消防栓漏水造成财产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因行政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15万元。 诉讼中原告增加两项诉讼请求:1.确认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2.判令赔偿音乐餐吧自临时查封之日起至解封之日止的停业经营损失(每日2000元)。诉讼中原告单方申请法庭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因消防栓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65000余元。 二、接受委托情况 接到应诉通知后,消防救援大队由于没有理清其在消防检查时作出的各个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之间的具体关系,加之在之前的执法中也未遇到此类情况,一时心存疑虑,找不准应诉的方向,遂对是否需要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产生了困惑,缺乏足够的应诉底气。 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后,消防救援大队与本所郭金忠、黄云虎两位律师取得联系,电话沟通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决定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应诉工作。 两位律师在消防救援大队介绍案情的基础上,赴委托方单位查阅了行政执法案卷,查看了执法文书和记录,并针对具体执法行为的每一个细节详细进行询问。在对案件事实、证据有了整体掌握之后,认真分析了案件应诉的利弊,提出了具体的应诉方案,打消了消防救援大队缺少应诉经验的担心和疑虑,增强了应诉信心。同时从证据收集、同类案例检索和查找法律、规章规定方面积极做好应诉准备。 三、代理律师观点 接案后针对原告的诉求,两位律师在前期掌握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主要做了四项工作: 一、整理案件焦点 1.消防检查、责令限期改正、临时查封、行政处罚各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存在过错? 2.究竟哪个行为与消防栓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关联,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二、预判案件走向 根据现有证据初步预判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各个具体行政行为完全合法,且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失是由于未履行管理职责自身过错行为所致,不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三、提炼答辩观点 帮助消防救援大队从相对复杂的多个具体行政行为与财产损失的联系中,剥离了与原告诉求无关联的责令改正、行政处罚行为对应诉工作造成的困扰,找出应诉的切入点。 在多个执法环节中紧紧抓住与原告财产损失紧密关联的消防检查、临时查封行为合法,与原告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消防检查结束后,在执法人员书面告知自行管理义务的情况下,原告负责对音乐餐吧安全管理职责,应对损失责任自负;原告主张的确认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与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关联,两项诉讼请求之间不存在逻辑关系三个关键点进行答辩。 四、撰写代理意见 1.消防救援大队在消防检查时作出的各个具体行政行为均是依法履职的正常执法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章的规定,不符合行政侵权的构成要件; 2.具体行政行为不违法则无侵权无赔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消防检查行为、临时查封措施貌似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联系,但实质上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 3.原告音乐餐吧在消防救援大队检查指出存在火灾隐患后,始终对该场所安全负有管理职责,不能将因自己过错造成的财产损失转嫁给行政机关。 四、法院判决结果 2021年5月下旬,案件在某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官向原告释明建议将请求确认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变更为请求确认临时查封措施违法,并在庭审中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不再作出评判,原告按照法官的释明变更了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赋予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检查中可以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职权。消防救援机构在发现音乐餐吧存在消防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同时,对音乐餐吧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对音乐餐吧主张的赔偿自查封之日至解封之日期间的经营损失不予支持。消防救援大队作出临时查封的行政行为与音乐餐吧主张的财产损失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性,财产损失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导致,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因过错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审查范围,可通过民诉另行主张,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办案感悟体会 本案为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相对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行政赔偿案件。 虽然原告提出的诉讼缺乏法律依据、请求行政赔偿的数额较小,但因该案件属于某县政府组织的多个部门联合执法所引起,诉讼结果会在当地产生较大影响。 针对这种情况,代理律师接案后十分重视,充分运用多年积累消防业务知识和律师代理案件的专业知识经验做了大量工作,确保案件最终胜诉。两位律师的办案体会是: 一、理清事实是案件胜诉的基础。 本案中消防救援大队连续作出消防检查、责令限期改正、临时查封、行政处罚多个具体行政行为,究竟哪个行为与原告主张的损失有关联,诉讼中为什么原告认为损失是由于消防检查行为造成,主张损失应由消防救援大队承担?而后为什么又申请确认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是原告对自己的消防管理职责不清楚,还是认为消防检查行为不合法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消防救援大队应不应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理清这些案件事实,弄清这些疑问是确保案件胜诉的关键所在,代理律师只有深入分析理清了各个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关系,才能确保有效应诉,也才能为最终案件胜诉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律师具备消防专业知识是案件胜诉的有利条件。 消防行政管理工作技术性强,执法过程中涉及大量技术规范,要求代理涉及消防行政案件的律师应具备一定的消防专业知识,才能迅速找准案件的焦点,是案件胜诉的有利条件。 三、有效运用诉讼策略是案件胜诉的重要条件。 本案中,原告最初诉请行政侵权赔偿,后来增加请求确认消防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和停业期间的损失。由于原告未弄清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主张行政侵权赔偿的前提条件,两者之间必须存在逻辑关系这一问题,庭审中两位律师针对这一漏洞,有效运用诉讼策略进行抗辩,迫使原告不得不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最终诉讼失利。 四、充分组织证据是案件胜诉的必要条件。 代理案件中,两位律师详细整理了能够证明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各个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以及临时查封期间原告未对音乐餐吧履行管理职责的证据,致使原告庭审中无法运用有力证据支撑自己提出的请求,法庭最终采纳了两位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办案律师 郭金忠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 破产清算、金融、因火灾与消防行为引起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联系方式:18995009097 曾参与自治区消防法规立法,长期分管消防部门执法工作。 作者介绍 黄云虎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自治区应急厅专家库成员 住建厅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成员 银川市退役(现役)军人事务 法律服务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 专业领域: 涉及合同(建工)、劳动争议纠纷、消防事务、履行职务、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类案件。 联系方式:18995130789 曾长期从事消防行政执法、纪检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