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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工程总价的合同,未完工工程价款鉴定方式应如何选择?

摘    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32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


      工程造价鉴定在建设工程案件中非常普遍,现有法律虽然对造价鉴定进行了规定,但并不十分详尽,尤其是对固定工程总价的合同中,工程未全部完工时,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造价应当选取何种鉴定方式、如何鉴定等情形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办理此类案件时存在各种不同的鉴定方法,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十分普遍。


      笔者从自身办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就未完工的固定总价合同,选取何种鉴定方法更为有利进行分析,以期给读者提供相应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

固定总价、未完工、鉴定方法、比例折算法




一、案情简介


      A公司将一科技大厦土建、外墙装饰等项目整体承包给B公司,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土建固定总价加安装固定总价。


      B公司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施工过程中A公司将工程整体转让给了C公司,并与B公司、C公司签订后续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转让前的已完工工程价款及支付主体为A公司,转让之后的工程款付款主体为C公司。

发包方变更后,B公司仍继续履行施工义务,在工程土建已全部完成、外墙装饰完成了部分,且B公司自行垫资数千万的情况下,C公司以项目拟整体转让给第三方为由,要求B公司暂停施工,工程停工后C公司一直未通知复工,也未按合同约定向B公司付款,涉案项目也未整体对外转让。


      B公司无奈之下将C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C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并要求C公司支付后续施工合同签订后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




二、存在的问题


      在工程总价款为固定总价但涉案工程并未完工的情形下,C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如何认定?如果需要鉴定,鉴定方法如何选择?




三、现行司法环境下常见的鉴定方法


      从《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内容来看,都没有对此类情形下工程价款如何认定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只有北京、重庆、广东、江苏、山东等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自行制定了相应的审判指导意见,在各自省市对该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解答。

      但我们宁夏回族自治区目前尚未制定相关的审判指导意见,这就导致我区此类建设工程案件工程价款认定的方法五花八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十分普遍。

      从我区司法实践来看,目前比较常见的有三种认定方法。


      一是定额计算法,即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可以根据工程图纸计算工程量,再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此时对工程造价鉴定不涉及甩项部分,只需鉴定其完成部分即可。


      二是合同清单价计算法,即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合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的组价清单,从而核定出工程价款。


      三是比例折算法,即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四、上述三种鉴定方法的优缺点


      一、对于定额计算法,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定额有时没有考虑企业的技术专长、劳动生产力水平、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能力,这种计价模式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价格的变化;

 

      第二,该定额并非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结果,不能反映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组价的真实意思;


      第三,我国建筑市场普遍存在地下部分和结构施工薄利甚至亏本,而装饰、装修工程则可以获得较大利润的情形。在承包方将工程整体承包的情况下,为了获得装饰、装修工程的较大利润,可能会将其他土建等施工部分报价降低,导致该部分(土建)几乎没有利润。


      本案中,因为A公司的原因,导致承包方B公司仅仅完成了土建和极少部分的外墙装饰工程,而土建部分几乎无利可图,真正盈利的外墙装饰部分又因为A公司原因无法完工,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定额计算法,就会导致承包人没有利润甚至亏本,承包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可得利益也无法实现,这对严格履行合同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完工的承包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如果采用此种方法,将很可能会导致发包给承包人后,在承包人仅完成没有较大利润部分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解除合同,再将后期安装等利润较大的部分另行承包给其他人,严重损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和谐、稳定。


      二、对于合同清单价计算法,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无法知晓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的背景,从而无法确定合同约定的清单价是否能够真实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同意对工程进行施工的前提是与甲方对另一项目进行合作,所以乙方同意少赚甚至不赚钱的进行施工,但后期因为甲方原因另一项目无法合作,涉案工程又不能完工,这种情形下一旦采用合同清单价法结算,就会导致乙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对乙方严重不公;


      第二,合同清单价计算法与定额计算法一样存在利润分布不均衡的情形,此种情况下,无论采用该两种方法中的哪一种,都会导致守约一方的承包方无法取得与其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匹配的施工价值,不利于建筑行业的稳定;


      第三,虽然存在合同清单价,但该清单价并非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而是由强势一方的发包方随意确定,甚至只是随意定一个固定总价,至于价款的组成根本无法确定,一旦采用该清单价计价,将无法真实反映承包人的施工价值。


      三、采用比例折算法可以避免上述两种方法带来的弊端,从而更客观公正的确定已完工程的价款。


      采用比例折算法,无论采用何种取费标准,都是在同一取费标准下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得出相应的比例系数。


      在得出相应比例系数后,再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这样既不会使得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束之高阁,也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已完工程的价款,不会存在最终价格虚高或者过低的情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种方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区域比较广,如北京、江苏、山东等高院均采用此种方法对未完工的固定总价合同进行鉴定。




五、问题的回复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在办理此案过程中,选择了比例折算法,并将比例折算法与其他几种方法的优缺点告知了法官,经律师与法官多次沟通,法院采纳了我方的鉴定意见,最终的鉴定结果也得到当事人认可,该案件取得了比较圆满的结果。




六、结    语


      虽然该案件中法官采取了我方意见,适用了比例折算法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我方也倾向于采用此种方法对此类情形的案件进行司法鉴定,但我区并没有统一的指导意见,不同法官仍有不同的观点。


      因此,需要我区高院尽快制定一个统一的价款认定标准,让此类案件在之后的审判实践中得到统一的处理,避免更多的争议,便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判疑难问题研究》,潘军锋,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5期文刊

[2]《发包人违约致使合同解除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研究》,岩岭、阳涛、张祝冬,载“建筑经济”第38卷第10期文刊

[3]《江苏高院施工合同解读解答之三 建设工程价款如何结算(1)》,赵厚喜,载“法务”文刊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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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涛

本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市律协战略发展研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专业领域: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刑事辩护、破产与重组


执业十年间,先后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宁夏第一建筑公司北方分公司、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建筑、施工类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为百余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担任宁夏东港集团系列六家公司的破产重整项目管理人团队负责人。


2012年,被银川市司法局、银川市律师协会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2018年,被银川市司法局评为“年度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先进个人”。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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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香君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婚姻家事、刑事辩护


执业期间,代理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先后办理数十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担任吴忠市税务局、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宁夏欣欣华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政府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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