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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21年10月以来,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很多人的生活节奏,全国各地陆续了采取一系列防控措施。这些措施将对部分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签订合同遭遇疫情,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呢? 一、新冠疫情下,是否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冠肺炎是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一般而言,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合同履行的,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二、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情势变更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丧失基础。二者的区别在于,不可抗力侧重于调整合同无法履行时的责任减免,情势变更侧重于调整合同继续履行的代价过高或显失公平时的合同变更或解除。 因此,可以具体情况主张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而免责或部分免责,或适用情势变更的规定主张合同变更或解除。 三、签约时疫情已经发生,是否可以主张以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签订合同时已知疫情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只有签订合同时尚未发生,但合同履行时突发疫情影响到合同正常履行的,才可构成不可抗力,产生免除责任的法律效果。不构成不可抗力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四、签订合同时,是否可以将疫情约定为免责或可变更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签订合同遵循自愿原则,法律予以保护,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除外。 疫情当前,没有旁观者。抗击疫情,需要你我同行。在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方和圆人始终坚持为抗击疫情作出自己的贡献,为大家的合法权利保驾护航。 作者介绍 马彦梅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 金融法律事务、破产与重组、建设工程 执业期间,担任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法律顾问团队律师。主要办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等诉讼业务,以及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尽职调查、各类合同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等非诉业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