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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近年来,“美即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美颜经济也伴随着消费者的需求不断增长,医美机构可谓是“遍地开花”,生意也是蒸蒸日上。然而就诊者风险意识淡薄、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不太完善、监管制度松散等问题导致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不断增加。本文拟从医美服务中的法律风险出发,探讨规范医美机构管理制度的路径。 一、医美机构的民事责任类型 医美机构即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注册,获得医疗机构从业许可证,具备手术标准的消毒隔离设备条件,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医学美容资质,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诊疗科目范围内从事医疗美容项目的机构。据艾瑞咨询调查,目前我国“合法医美机构只占12%,合法医生只占28%,针剂正品率只有33%,90%的仪器都是假货。”也就是说,目前市场上88%的医美机构为“黑医美”,既未获得医疗机构从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医美机构,也无合法的医师开展诊疗,不仅导致求美者身陷医疗损害纠纷,也导致了整个医美行业的信用破产。 目前最常见的医疗美容纠纷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相对应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民事责任类型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所谓侵权责任,即医美诊疗行为侵犯求美者的人身权利,医美机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所谓违约责任,即医美机构不履行医美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医美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当医美机构的行为造成求美者人身损害时,同时产生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构成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求美者既可能对医美机构提起违约之诉也可能提起侵权之诉。 二、医美服务中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常见的医疗质量管理风险大致包括四类:未尽告知义务导致的风险、医疗技术未达标导致的风险、医疗产品缺陷导致的法律风险、医疗管理体系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1.未尽告知义务导致的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法条,医美机构医务工作人员需要在诊疗活动中向求美者解释说明诊疗方式措施、术后症状发展、术后护理或者所面临的风险,并征得求美者的同意。否则求美者仅需要对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损害结果、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即可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2.医疗技术未达标导致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美容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应达到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如未尽到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对求美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医疗美容诊疗的时间段来看,医疗技术未达标会对术前诊断、术中治疗、术后护理产生风险。在术前诊断阶段,可能会出现未进行必须检查的项目、填充药物及治疗药物选择失误、医疗器械选择错误等情形导致求美者人身损害;在术中治疗阶段可能出现麻醉失误、过敏、手术过程中对其他器官造成损害、使用未被允许的医疗手段造成求美者人身损害;术后护理阶段可能存在术后感染、护理不当导致的炎症、并发症等人身损害。 3.医疗用品缺陷导致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有缺陷的医疗用品即使用的医用材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或者医疗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医疗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损害,医美机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即求美者不仅可以向产品生产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然而实践中,因医疗产品受到人身损害的求美者基于便利性,倾向于向医疗机构求偿。 4.医疗管理体系不完善导致的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美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医美机构病例资料的书写与管理不当等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求美者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医美机构风险防控路径 1.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保障求美者的知情权,医美机构对于诊疗项目应当明码标价,列明收费清单,在收到相关款项及时开具发票。在进行医疗美容服务前应如实向求美者充分释明其将进行的治疗项目内容、步骤、措施、所用器械及医疗用品、术后症状、手术风险。 2.完善病历制作及保管制度 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制作病历,在病历中反映完整诊疗过程,保证就诊者保管病历与医院保管病历一致,保障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一致;及时将就诊者病历交由就诊者保管;及时告知就诊者有查阅复印手术相关病历的权利。 3.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充分保障求美者的同意权,在充分告知患者手术相关风险后与患者签署详尽的手术风险知情同意书、告知书,书面口头均应详尽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等,提醒患者详细阅读手术风险告知书,在征得就诊者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治疗;在诊疗过程严格遵守药物使用说明书载明的用药规范;健全机构规章制度,保障医护人员在护理中尽高度注意义务;保障院内环境或医疗行为消毒符合标准。 4.严格审核执业资质 医美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执业许可证许可范围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严禁超出诊疗范围的诊疗行为发生,严格审核本医疗机构行医人员的执业资质。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上海法院发布首份涉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白皮书.[EB/OL]. https://mp.weixin.qq.com/s/3CwGKIfyhlmm3O16aqYC6w 作者介绍 尹姞雯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建设工程、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执业期间,先后为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西夏区分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公司、宁夏超高压电力工程公司、国电电力宁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电力集体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银川市兴庆区法治政府建设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参与宁夏塑美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 2016年撰写的《侦诉联动机制在我国反腐工作中的必要性及其应用分析》,发表于《经营管理者》2016年第13期; 2017年撰写的《中国金融法制完善的思考》,发表于《小品文选刊》,2017年第3期; 2021年撰写的《民法典中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研究》,发表于《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0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