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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近日,“优质偶像”王力宏离婚,前妻李靓蕾发长文控诉其婚内出轨、转移财产、冷暴力等诸多行为,导致昔日星光熠熠的“矿泉水男孩”口碑暴跌,人设崩塌,大家在痛骂渣男的时候也为李靓蕾能否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捏了一把汗。 今天,我们就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这个热点事件中的法律知识点,正在吃瓜的小伙伴们,你们准备好吃瓜姿势了吗? Q1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有用吗? 答:有用。 分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在有明确约定的时候适用约定财产制,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适用法定财产制。 婚前财产协议一般是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归属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协议,符合约定财产制,一般会明确约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各自所有的具体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及其归属;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个人所有还是归双方共同所有;结婚后是实行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婚后双方的收入、所得财产及相应的收益如何支配,对可能产生的债务如何承担等。 Q2 忠诚协议会被法院支持吗? 答:不会。 分析:很多夫妻为了避免对方违背婚姻的忠实义务会要求对方签订忠诚协议,要求违约方要在经济上对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甚至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 乍一听是在忠实义务上给了对方一些约束,但实际上真的有用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可见忠诚协议履行与否全凭对方本心。 Q3 婚内一方出轨,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多分财产吗? 答:可以。 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也就是说,婚内一方出轨,在离婚时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多分财产。 Q4 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追回吗? 答:可以。 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如果在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实质上就是在侵吞对方可分配的财产,在法院查明支配方超越合理范围内支配夫妻共同财产,非用于家庭生活、生产等,且支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也无法举证支配的合理性时,可以被认定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Q5 冷暴力属于家庭暴力吗? 答:目前冷暴力很难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分析:对于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我国《民法典》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规定也并未明确将冷暴力归于家庭暴力。 那么对于冷暴力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呢? 对此最高院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四》中作出过解答,他们认为对于冷暴力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必须保持慎重:“许多在我们看来很轻微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其他国家所指的家庭暴力,甚至将彼此间的冷漠、不理睬也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由于一旦认定构成《婚姻法》及《解释》中规定的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就会成为判决应当准予离婚的理由和依据,而且涉及请求损害赔偿问题,所以在认定上应该慎重,适用相对严格而客观的标准。” 2020年8月1日施行的《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条以列举的方式将“冷淡、漠视等方式”列为该条例所称的“家庭暴力”的表现行为,这是首个将冷暴力进行列举式规定的地方性法规。 当然,随着法治的不断健全,“冷暴力”也可能会成为一个法律概念被明确定义,为长期遭受家庭冷暴力的人带来福音。 Q6 离婚时一方可以请求家务补偿吗? 答:可以。 分析:由于传统文化中男主外女主内的观点,女性的家务劳动常常被认为应该是无偿的理所应当的,女性对于家务付出的价值也被忽略不计。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不仅是法律对于家务价值的肯定,也是对脱离社会担任全职主妇的女性的保护。 但具体补偿的数额该如何认定呢? 2021年1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案件中的当事人某女士作为“全职太太”,承担了大部分家庭事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除了双方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外,某女士的前夫还需付王女士5万元经济补偿款。目前司法实践中仍缺乏一些相对明确、可供参考的考量标准。 作者介绍 尹姞雯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建设工程、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执业期间,先后为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西夏区分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公司、宁夏超高压电力工程公司、国电电力宁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电力集体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银川市兴庆区法治政府建设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参与宁夏塑美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 2016年撰写的《侦诉联动机制在我国反腐工作中的必要性及其应用分析》,发表于《经营管理者》2016年第13期; 2017年撰写的《中国金融法制完善的思考》,发表于《小品文选刊》,2017年第3期; 2021年撰写的《民法典中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研究》,发表于《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0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