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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因劳务致使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

引    言

对于个人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单位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却无明确法律规定,其侵权责任该如何划分?




案例一 



张某因自家屋顶修缮需要,电话联系李某要求其修缮屋顶。由于李某想要尽快完工,便邀约好友王某一同为张某修缮屋顶,然王某在修缮过程中不慎从屋顶跌落受伤。由于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李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案例分析:


对于提供劳务一方与接收劳务一方均为个人的,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收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本案中,王某为张某提供劳务,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属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能为王某提供安全的工作设施,也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及监督管理,其对提供劳务的王某遭受人身损害具有过错,应对原告钟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李某与王某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且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2020年10月,钟某退休,由于维修经验丰富被某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2021年11月,钟某在维修过程中受伤。经查,钟某受伤系因机械老化故障,并非钟某操作失误所致。


在本案中,提供劳务一方为个人,接收劳务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又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与个人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大量存在。《民法典》尚未生效之前,大量的判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不以雇主有过错为要件。


如本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可以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由返聘钟某的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伴随着《民法典》的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大刀阔斧地修改,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修改后的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17号)。这导致单位与个人形成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则缺失,形成法律漏洞。


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维度探求其归责。


其一,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在过错归责的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对于接受劳务的单位来说,雇佣本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但单位对于安全生产负有保障义务,那么单位的过错可以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单位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来确定,如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等。如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并未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则单位对于提供劳务一方所受伤害具有过错责任。


其二,充分考虑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控制程度(从属性)以确认接受劳务者的责任。

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在人格与经济上的独立程度将提供劳务者划分为自由劳务者、类劳动者(独立性接近于劳动者)和劳动者三个等级。提供劳务者的从属性越高,作为接受劳务的单位,虽无法直接判定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其责任承担应当更接近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责任。如在案例二中,钟某系某公司返聘人员,他与其他劳动者同样是向公司输出劳动,同样的付出获取同样的报酬,同样受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约束,对于公司的从属性极强,基本等同于公司的普通劳动者,相对比个人劳务中接收劳务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应对此类劳务提供者承担更高比例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 唐波涛.承揽合同的识别:《南大法学》[J].2021-04-20

[2] 沈鸿伟.一个法律漏洞——单位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则

[3] 民商裁判实务.《个人与单位之间劳务关系,个人受伤的侵权责任承担》



文稿/尹姞雯   审核/金丽荣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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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姞雯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建设工程、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执业期间,先后为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西夏区分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公司、宁夏超高压电力工程公司、国电电力宁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电力集体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银川市兴庆区法治政府建设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参与宁夏塑美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


2016年撰写的《侦诉联动机制在我国反腐工作中的必要性及其应用分析》,发表于《经营管理者》2016年第13期;

2017年撰写的《中国金融法制完善的思考》,发表于《小品文选刊》,2017年第3期;

2021年撰写的《民法典中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研究》,发表于《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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