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摘 要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特定财产归属另一方所有,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一方主张继续履行变更登记,原财产所有权的一方主张不予履行。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 案 例 王某与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A小区801室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2019年1月25日,双方于西夏区民政局进行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双方名下财产、债务进行分割,主要内容为:A小区801室房屋产权归王某所有。后二人考虑到孩子的成长于2020年6月11日复婚,又因经常产生家庭矛盾,2022年2月10日再次在西夏区民政局进行离婚申请,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受理后告知双方一个月冷静期后再行登记。双方于2022年3月12日签订《财产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内容为案涉房屋归赵某所有。2022年4月20日,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同时协助赵某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律师代理被告王某出庭应诉,欲争取案涉房屋判归被告王某单独所有。 本案存在争议的问题 1.王某与赵某签订的《财产协议》性质属于什么?效力如何? 2.王某欲实现应诉目的,法律上的突破点在哪?如何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涉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与解读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实质上是如何认定《财产协议》的性质及效力,该协议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还是夫妻间关于财产赠与的协议。此两种协议,法律规定及处理结果是截然不同的。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男女双方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订约时,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财产制约定应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作出。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本条规定第1款用语为“男女双方”,第2款用语为“夫妻”,其实是隐含了夫妻财产制约定的生效应以婚姻关系成立为前提的意思。订立财产制契约的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缔约双方此时不一定具有婚姻关系,所以称之为男女双方,但是只有双方成为夫妻后,所订立的财产契约才产生法律效力。即根据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性质,夫妻财产制契约应当以婚姻关系成立为其特殊的成立要件。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订立财产制契约,但是后来并未结婚的,财产制契约不产生效力。 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在理解时,要和赠与相区分。如约定婚后购买房屋A归女方所有,B归男方所有,但两处房屋都在B名下。那么即使纠纷发生时,房屋A尚未过户到女方名下,男方也不可适用任意撤销权主张撤销赠与,而应按照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二、关于夫妻间财产制契约与财产赠与协议的异同 本案中涉及的核心争议就是关于A小区801房屋的约定到底是约定财产制还是赠与。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间无偿给予均属于广义上的夫妻财产契约,但两者在诸多方面有质的差异: (1)两者内涵不同。无偿给予是一方出于令对方财富增值的目的,而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之人就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所订立的契约。 (2)功能和目的不同。“夫妻财产制契约有排除夫之专制及除去法定财产制之不合理之机能,因此被称为婚姻法上之大宪章。”也即,其功能和目的是总体上安排夫妻财产关系,相反,夫妻间无偿给予的目的在于改变一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3)作用时间不同。夫妻财产制契约主要是面向将来发生效力的,是对配偶双方在缔约后新增财产的归属和管理方面所作的规划。夫妻间无偿给予虽也有可能涉及未来财产,但通常针对的是既有财产。 (4)合同标的不同。夫妻财产制契约针对的是概括财产或集合财产(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而夫妻间赠与通常针对的是特定物或可特定化的物。 (5)合同性质不同。夫妻财产制契约属于继续性合同,其规则适用具有一般性和可重复性,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获得的财产产生持续的约束力,具有长期、概括调整的特定性,是一般性地建构夫妻之间的财产法状态,而夫妻间无偿给予合同属于一次性合同。 律师认为: 根据王某与赵某双方二次登记离婚的时间、《财产协议》签订时间的特殊性,以及《财产协议》内容的特点,可以认定《财产协议》并非王某与赵某签订的夫妻财产制契约,该房屋应判归王某所有。 首先,王某与赵某之间签订的《财产协议》实质上可认定为赠与协议,王某作为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按照前述法律分析,结合《财产协议》内容的特点,其应认定为是对特定财产的赠与协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案涉财产性质不属于上述依法不得任意撤销的其他情形。据此,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以登记发生物权效力。办理物权转移登记的,房产的权属发生转移;尚未办理物权转移登记的,赠与方可依《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撤销赠与。本案中,王某与赵某约定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赵某,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王某主张撤销赠与,赵某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协议。对这一问题,即应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的约束。在房产办理过户手续之前王某可撤销赠与。 其次,《财产协议》也可认定为赵某与王某以协议离婚为条件达成的财产处理协议,双方离婚未成,王某在诉讼中反悔,《财产协议》可认定未生效。 本案中王某与赵某签订《财产协议》的时间为2022年3月12日,第二次离婚登记申请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赵某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在离婚诉讼中,王某答辩称如果判决离婚该房屋不应判归女方赵某所有。赵某依据与王某达成的《财产协议》到法院诉讼离婚,但王某在离婚诉讼中对《财产协议》的约定已经反悔。由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由此,王某可依据该条规定主张《财产协议》未生效。 参考文献: [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 [2]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文稿/何文涛 靳民民 审核/宋婧 作者介绍 何文涛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银川律协战略发展研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专业领域: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刑事辩护、企业破产与重组、婚姻与家事等民商事侵权等相关领域业务 执业十年来,先后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一、三、四、十分公司、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宁夏东华典当有限公司、银川欣欣华润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银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智丰源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等几十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百余名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担任宁夏东港集团系列六家公司的破产重整项目管理人团队负责人。 2012年,被银川市司法局、银川市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律师”; 2018年,被银川市司法局评为“年度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先进个人”。 作者介绍 靳民民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婚姻与家事、民商事侵权相关领域业务 自2021年2月实习至今,先后参与了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宁夏东华典当有限公司、银川欣欣华润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并办理了数十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参与办理宁夏东港集团系列六家公司的破产重整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