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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屋(厂库)租赁期间,因发生火灾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多发,由于此类案件中火灾造成的损失较大、受灾户多,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难以平衡,一般情况下很难协商解决,最终均会向法院起诉。案件审理中由于部分当事人对案涉损失和过错责任难以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加之判案法官也比较缺乏火灾方面的专业知识,导致案件审理中出现诸多困难,且诉讼时间相对长,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诉累。有的案件最终判决结果部分当事人难以接受,还会引起一些信访活动,收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郭金忠、黄云虎二位律师专门致力于此类案件的代理,曾代理多起类似案件,总结出了此类案件的代理难点,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途径。 一、典型案例分析 笔者这里列举三起房屋(厂房)租赁期间因火灾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虽然性质类似,但每个案件各有特点,从不同角度反映出此类案件的代理难度。 案例一 某县营业房租赁期间因火灾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案。 2016年4月,皮某某与吴某签订《汽车城1栋楼9号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吴某将汽车城1栋楼9号商铺出租给皮某某经营汽车配件,双方约定租期三年,承租方享有“租三免一”的优惠条件。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保证金20000元及物业费、水费、电费等费用。2017年1月9日8时45分左右,该店发生火灾,烧毁店内大部分货物,无人员伤亡,后经当地消防救援大队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472329.6元,认定起火原因为排除生产作业、用火不慎、吸烟、玩火等原因,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火灾发生后,吴某、皮某某双方未就火灾损失的赔偿事宜达到一致意见,承租方皮某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1.解除商铺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吴某返还房屋租赁保证金20000元;3.请求判令吴某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472329.6元。吴某提出反诉,1.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皮某某赔偿火灾对出租房屋造成的损失150000元。 本案最初一审判决结果:1、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2、被告吴某(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皮某某(反诉被告)商铺保证金10000元;3、驳回原告皮某某(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吴某(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再次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期间皮某某向法院提出财产损失鉴定申请,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的判决结果: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城房屋租赁合同》;2、吴某退还皮某某保证金8000元(按保证金20000*40%);3、吴某赔偿皮某某经济损失169264.23元(按鉴定损失423160.57*40%);4、皮某某赔偿吴某经济损失7680元(按向消防申报损失12800元的60%赔偿)。本判决书对火灾损失的判决实际上是吴某承担火灾损失40%的责任,皮某某承担火灾损失60%的责任。双方又均提起上诉,2019年10月某市中级法院判决结果: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三、四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吴某退还皮某某保证金20000元。后吴某仍不服终审判决,向高院申请再审未被受理。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二审、申请再审五个阶段,持续时间达两年之久,法院最终生效判决除吴某退还皮某某保证金20000元外,皮某某、吴某双方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按照6:4的过错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律师代理本案时认为,依照《侵权责任法》《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出租方吴某在提供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的情况下,双方合同中约定对租赁房屋的消防管理责任主要由承租方皮某某负责。皮某某在承租房屋经营期间,由于管理不善引起火灾,本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但是由于前期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火灾原因认定不确定及证据收集欠缺等方面的原因,庭审中吴某无法对皮某某经营中起火原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过错责任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皮某某对出租房屋内的电气线路及电路保护装置曾进行了改装、变动,法院认为出租房屋的电气线路是由房主吴某负责,对此吴某应负一定的责任,最终作出了不利于出租方吴某的判决结果,判令吴某承担火灾损失40%的责任。 本起案件的特点是案件诉讼经历阶段多、时间长,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诉累,且出租方吴某始终不认可最终判决结果。经分析,本案中律师代理的一审被告吴某(出租方)诉讼中存在的困难和不利因素为: 一是由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认定的火灾原因不明确,只认定了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并未详细阐述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理由和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的详细理由,即到底是不能排除什么部位的什么电器设备以及存在何种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且无充分理由和证据支撑,导致后期民事诉讼中吴某因缺少证明皮某某使用电器引起火灾和事故责任划分的有力证据,吴某难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皮某某在火灾发生时存在的过错(即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引起火灾的可能)的事实。本案中,事实上火灾现场证人承租方店员代某曾在火灾调查人员询问时明确表述了出租房屋的起火位置(靠近电脑条桌处)和引起火灾的原因(两侧墙壁插座处冒烟冒火花)以及房屋承租方皮某某火灾前曾找人修理过店里的电表及线路,店内之前曾三次出现过电气保护装置动作和插板插孔多处出现明显的过负荷或接触不良的熔痕的信息,但由于当时火灾调查人员没有收集到这方面的证据,以致于这部分与电气故障有关的主要事实始终未能查清。火灾发生后,火灾调查人员也曾了解到承租房建筑内的电线空气开关一个月前多次跳闸,但对跳闸的具体原因也没有查清,究竟跳闸是由于整栋楼的电气线路有问题,还是皮某某承租的房屋电气线路或者是使用电器不当等其他方面存在问题,均没有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致使一些与起火原因有关的关键信息被忽略,造成了火灾事故认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而民事诉讼中出租方吴某恰恰需要这样的证据来证明皮某某对火灾发生和蔓延扩大存在过错; 二是由于火灾事故调查中只对起火原因作出认定,未对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因素进行认定,也没有注重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给法官判案划分火灾蔓延造成的损失扩大责任增加了难度,火灾发生后究竟有没有导致火灾蔓延扩大损失的行为且究竟该由哪方承担,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需要当事人出示新的证据加以证明; 三是由于火灾事故调查中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对于火灾直接损失的申报把关不严,在事后火灾现场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对火灾损失鉴定意见不服,在没有相关现场资料支持的情况下难以提供有力证据进行反驳; 四是由于火灾现场扑救时已被破坏,且不可能长期保存,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难以收集到充分证据对火灾中的相关待证事实加以证明。五是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在前期的火灾事故调查中,自始至终没有将出租方吴某作为火灾事故的当事人,向其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导致吴某丧失了申请火灾原因复核等重要权利。 案例二 某小区房屋租赁中因火灾引起的3起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 2019年8月8日14时许,某小区3号楼1602室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该室承租户周某某、郭某正在室内休息,火灾造成1602室及楼上部分住户房屋及室内物品不同程度的烧损,还烧毁了该住宅楼的外立面,同时扑救火灾时因楼内电梯间进水,楼内电梯部分部件也遭到一定程度的损坏。火灾发生后,当地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排除人为放火、雷击、静电、玩火等原因,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后因本起火灾事故引发了3起民事诉讼案件。第一起案件为1602室房主(出租方)尤某以承租户周某某、郭某为被告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周某某、郭某申请追加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消防大队为被告;第二起案件为楼上住户以1602室承租户周某某、郭某为被告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周某某、郭某又将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申请追加为被告,请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起案件为小区物业公司以1602室房主(出租方)尤某、承租户周某某、郭某为被告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周某某、郭某仍将小区开发商申请追加为被告,请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为火灾引起的3起民事赔偿案件由同一法官同时审理,持续将近一年时间,在火灾前小区物业公司因存在火灾隐患被当地消防救援大队进行过罚款处罚的情况下,代理律师担心小区物业公司会因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在征得物业公司的同意下,最后以物业公司在第3起案件中减少诉求赔偿数额为条件,促成了案件的调解,第一、二起案件的被告周某某、郭某同意向法庭提交撤销追加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至此代理律师实现了维护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合法权益的目的。 这三起案件的特点是因同一起火灾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多,且案件结果均与火灾原因认定结果息息相关。经分析这三起案件中,对于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存在的困难和不利因素: 一是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前期对该小区物业公司进行过消防处罚,处罚决定书中只写明该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但未写明具体的楼号和部位,对违法行为的表述过于原则、笼统,没有表述清楚存在火灾隐患的具体位置和故障情况,处罚卷宗的照片也反映不出小区存在火灾隐患的具体位置和隐患情况。诉讼中当事人尤某、周某某、郭某主张火灾时住宅楼内消防设施存在问题,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但由于消防救援机构处罚卷中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这一事实,就使得物业公司可能因受过消防处罚,而增加了担责的风险; 二是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在进行火灾调查时证据收集不全面,对引起火灾和可能排除的火灾原因的关键证据收集不到位、对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因素未收集证据加以证明,对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未表述充分的理由,对引起火灾可能性最大的原因房屋承租户周某某的吸烟行为却被忽略,既未说明是排除了也未表述不能排除,导致民事诉讼中法庭难以分清相关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代理律师认为除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外,最有可能引起火灾的恰恰可能就是承租方周某某的卧床吸烟行为,然而在火灾调查案卷中因没有找到关于这方面的信息和证据,物业公司事后也难以收集到这样的证据,给小区物业公司的举证造成了很大困难。 案例三 某租赁厂库发生火灾引起的多起民事赔偿案 2020年1月3日凌晨5时许,某区工业园区内一厂库发生火灾,火灾造成院内1#、3#厂库及库内物品被烧毁。因出租方某公司院内厂库均对外出租,本次火灾受灾户有5家,直接财产损失近千万元。2020年4月,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对起火原因认定为:起火时间为2020年1月3日凌晨3时许,起火部位为院内3#厂库某科技公司库房北墙外地面桶状物附近,对应1#厂房自西向东第四户某商行卷帘门南侧偏东区域,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纵火、外来火源、电气故障等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的可能性。火灾发生后,多家受灾户与厂库出租方某公司之间因不能协商达成赔偿协议,遂均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首起诉讼案件为承租户某公司诉出租方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法院审理中以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审理,最终判决出租方某公司退还租赁费10万元,酌情确定由出租方某公司按60%的责任比例赔偿承租方某公司的损失380多万元。判决作出后,出租方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主张案涉火灾事故损失,案涉租赁厂房由承租方某公司等4家共同使用,其该三公司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一审在无证据证实上述使用主体被损财物均为合伙财产,且案外三公司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该三公司的财产损失予以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应围绕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主体、责任约定内容、合同履行情况等综合考量,一审法院对出租方某公司判决应承担的合同责任认定有误,对案涉损失未予查清,发回重审。目前此起案件还在审理之中。另外,因本起火灾还引发了其他3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均中止审理等待首案的判决结果。 本案的特点是因火灾涉及的受灾户多,损失较大,各方赔偿利益难以平衡,且现场缺少视频,火灾发生后发现晚,现场视频虽能反映出起火部位,但具体的起火原因难以显示。经分析,案件中对于出租方某公司存在的困难和不利因素: 一是首案诉讼中法官以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不予受理出租方某公司的反诉,出租方某公司只能另行起诉主张财产损失,不利于集中解决纠纷,增加诉累。 二是一审中承租方某公司的案涉财产系起火后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联系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鉴定的,鉴定意见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不同程度存在问题,一审中出租方某公司提出重新鉴定损失,法官以无鉴定机构承接为由不予重新鉴定。 三是起火的具体原因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未能确定,难以划分赔偿责任比例,火灾蔓延扩大责任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 二、案例代理难点 从以上三个典型案件中可以看出,房屋(厂房)租赁期间因火灾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如果前期消防救援机构不能明确认定起火原因,在之后的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不利因素。 一、案由确定难 此类案件中一些当事人以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也有部分当事人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同样受案法院在确定案由也不尽统一,有的法院以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审理,主要围绕合同的履行、违约进行审理;有的法院则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审理,主要围绕各方当事人过错责任划分进行审理;还有的法院同时以租赁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合并进行审理,实务中没有统一标准。如上述第一个案例中,当事人皮某某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审理;第二个案例中,因火灾引发的三起案件,当事人均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法院也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审理;第三个案例中,部分当事人以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也有部分当事人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不尽统一。 二、当事人反诉难 此类案件中,尤其是以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法官一般不受理被告提起的反诉,告知当事人去另诉。代理律师认为,在租赁合同履行中因火灾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因反诉是基于同一事实提起的,法官应同时受理当事人提起的反诉,对本、反诉一并审理才有利于集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诉累。但实务中,法官不受理反诉 ,当事人往往另诉的较多,本来案件中双方的损失均是基于租赁合同履行和火灾所引起,如果分开诉讼、分开审理,会给当事人人为制造出许多困难,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上述案例中,第二个案例中第三个案件,物业公司对起火房屋承租者周某某、郭某某、房主尤某提起的诉讼就是因为承办法官不同意物业公司提出的反诉所致。第三个案例的第一个案件审理中,法官也不准许当事人提出反诉,当事人厂库出租方某公司只能提起另诉。 三、当事人对过错责任和损失的举证难 此类案件诉讼中,如果起初负责火灾原因认定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不明确,当事人向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复核也很难改变原认定结果,就会给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中举证造成很大困难。由于火灾发生后现场灭火中对证据破坏严重,如果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调查中没有全面细致的固定收集相关证据,事后诉讼中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十分困难。并且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律师或申请法院签发调查令向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调取证据也比较困难,能够调取到的证据也十分有限,当事人对案件中过错责任的举证相当困难。此类案件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火灾造成的损失委托评估比较困难,由于部分当事人火灾前财务管理不规范,部分进货、销货没有详细登记,发生火灾后难以向评估机构提供详细的火灾前货物详细单据,火灾后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只能依据火灾后的现场遗留痕迹物证和当事人自行提供的资料和陈述运用推定评估法进行评估,故评估出的损失报告并不十分客观,部分当事人会不认可,法官在判决时对火灾造成的具体损失只能酌情确定。 四、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划分难 此类案件中,大多数最初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的原因不能作出明确认定,通常作出的是不能排除认定,就进一步增加了案件代理困难和当事人维权难度。由于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比较专业,火灾发生后作为法官和普通人由于缺乏专业技术,很难对火灾的起因和蔓延扩大责任进行划分,审案法官也只能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后,依据一般民事侵权案件过错责任划分规则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比例,不能确保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公平合理。 五、关键证据调取收集难 此类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对于涉及火灾起因和蔓延扩大责任过错的关键证据调取收集十分困难。一方面是火灾扑救后,大部分证据被破坏,另一方面当事人委托律师向消防救援机构能够调取的证据很有限,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规定,仅限于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而对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如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证据等资料难以调取。 三、具体解决途径 尽管此类案件律师在代理中存在诸多困难,但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尽最大努力发现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以实现最好的代理效果。 一、不要过分纠结案由 代理律师认为此类案件基于租赁合同履行中因火灾侵权造成,是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的竞合,律师接受委托提起诉讼时,只要诉讼请求写清楚、具体即可,不必过分纠纷案由的确定。至于法院受案后,以什么案由进行审理,也不能脱离案件具体事实,法官一定会围绕合同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是否尽到安保注意义务、火灾起因和蔓延扩大的责任确定等方面查明事实,听取各方辩论意见,最后依据证据和自由心证规则出具判决结果,目标就是要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合理。 二、理清案件事实,抓住关键问题 1、抓住合同的约定及能够继续履行这一关键问题。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火灾的发生,合同还能否继续履行,如果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返还租金,返还比例是多少。 2、抓住火灾的起因、蔓延扩大责任的确定。此类案件另一关键问题就是火灾的发生和蔓延责任的确定,律师代理时要紧紧依靠证据提出代理观点,不能完全依赖于消防救援机构对于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结果。律师在代理案件中如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原因认定与事实不符,就可以提请法庭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事故原因认定结果不予采信,还可以向法庭申请通知参加火灾原因认定的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接受当事人的询问,以便更好查清火灾当时的情况和各方过错责任。 3、抓住损失的鉴定。鉴于此类案件火灾造成的损失评估机构作出的报告水分较大,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克服现场被破坏这一不利因素,指派专人仔细核对评估机构评估时依据的资料是否真实可靠,数量、型号是否合理,与评估机构紧密配合,尽最大限度地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 4、抓住法律法规对于安全责任的规定和各方对于安全管理的约定,且是否依法依约尽到管理责任。这也是确定各方当事人对损失承担责任比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尽可能依法、依约找出一方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的证据,以证明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5、抓住对于案涉火灾损失起关键作用的因素。此类案件中之所以造成重大损失,最主要的是由于两方面的原因所致,一方面是火灾肇事者行为,另一方面是造成火灾蔓延扩大责任人的行为。律师代理案件时,只要有证据证明这两方面的行为人的过错,则案涉损失的承担责任比例也就基本能够确定。需要注意的是,避免此类案件中,由于法庭未完全查明关键事实,仅依据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判令出租方承担较重赔偿责任情形的出现,会造成案件结果的不公平及不合理。 三、立足合同约定和火灾现场痕迹物证,多方调取收集关键证据 此类案件多数情况下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原因认定不明确,这就需要代理律师下大力气多方调取关键证据,尤其要寻找收集引起火灾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证据。尽可能地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调取灭火中无人机拍摄的火灾初期的视频资料和最初的火灾现场资料,以证明火灾是如何蔓延扩大的事实。尽可能地向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消防救援部门调取他们办案中收集固定的证据,便于更加全面的证明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需要律师具备掌握火灾发展蔓延相关规律、技术参数以及准确判断火灾起因的能力。对于缺乏证据的关键待证事实,可通过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方式,通过庭审中的发问,还原火灾当时及火灾后第一时间的客观情况,以弥补现有证据不足的缺陷。 四、善于从程序方面寻找案件代理的突破点 1、对于庭审中,法官不回应当事人提出的请求、不同意反诉、不同意追加当事人的问题,律师要尽力争取,否则不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也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如法官坚持意见,则律师可以做好记录,作为以后提起上诉的理由和依据。 2、对于评估报告确定的数额不认可时,要及时申请重新评估,且在委托评估时详细查验火灾烧毁货物的清单、进货单、出库单、运输单、报税单等单据及当事人火灾后向消防救援部门申报的损失申报表,从中发现评估不合理的地方。 3、对于举证困难的情况,必要时申请法官亲自勘验火灾现场,让法官对火灾后的现状和当事人的损失有一个直观感受,便于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决。 4、对于火灾起因和蔓延责任确定等不能查清的关键事实,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多与承办法官进行交流,向其客观陈述涉及火灾民事赔偿的实际情况,争取法官作出有利于己方委托人的判决结果。 5、当案件审理结果明显不公平合理时,及时提起上诉,争取在二审中能够改变法官对于案涉关键事实的认识,争取发回重审或作出有利于己方委托人的改判结果。 总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火灾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因缺乏关键证据,事后各方过错责任难以准确划分,往往判决结果对部分当事人不利,不能实现案结事了。需要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多注意学习火灾发展、蔓延方面的相关知识,多积累代理经验,注意研究和发现案件中的焦点问题,有目的地及早准备代理工作,争取案件最终取得良好的判决结果。 文稿/郭金忠 黄云虎 审核/郭海茹 作者介绍 郭金忠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 破产清算、金融、因消防与火灾引起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199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退役武警大校。 执业以来为多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辩护、代理了多起民商事、行政案件,参与了宁夏塑美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宁夏松瑞林产品有限公司、宁夏平罗恒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中卫大河机床厂的破产清算、重整,现担任多家政府部门、民企法律顾问。 曾在宁夏消防总队及所属支队担任法规指导处处长、副支队长、政治委员、支队长,宁夏公安厅警卫局政治部主任、副局长等职务,具有丰富的消防执法和公安管理工作经验。 作者介绍 黄云虎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 办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方面的法律事务以及代理涉及消防与安全、履行职务方面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公安大学公安管理专业毕业,退役武警上校、消防工程师。 执业以来,代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租赁期间因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行政赔偿案件,为多名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担任自治区内多家务税务局、消防部门、民企法律顾问。 曾在宁夏消防总队及所属支(大)队从事消防执法、纪检工作25年,具有丰富的消防执法、火灾调查和纪检办案工作经验。为自治区法学会成员、应急厅专家库成员、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成员、银川市退役军人事务法律专家咨询委成员、银川市破产协会宣传委成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