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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如何应对食品经营的职业索赔?

自《食品安全法》施行后,社会上出现职业打假人专门购买“问题食品”索赔的现象越来越多。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即使买到几元钱的过期食品,职业打假人也可能获得“保底”1000元的赔偿。


所谓“职业打假人”,就是指以赚钱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问题,故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的行为。职业打假人本身并非法律概念,而是民间的一种泛称。近年来,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队伍不断壮大,从过去的小打小闹到今天的成群举报,从单一的食品领域拓展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多个领域。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职业打假人主要以超市、卖场或者电商平台为目标,购买产品标签、说明书、保质期等涉嫌不合格的食品后,进行索赔,造成食品经营者需要经常应对职业打假人提起的索赔甚至诉讼。


先看一个案例,银川铁路运输法院(2019)宁8601行初584号裁定认定“原告任某某举报某超市西花园店销售篡改了生产日期的商品,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该行为不论对规范企业市场行为,还是对监督行政机关加强管理都起到积极作用,应受法律保护。但经过本院检索关联案件发现,原告任某某近五年来在宁夏全区范围内通过购买商品提起类似行政案件及民事索赔案件达260件(其中民事诉讼189件、行政诉讼71件),绝大多数案件的事实均系原告任某某在不同的超市购买商品,并以所购买的产品存在问题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引发大量诉讼,故对本案的处理应结合关联案件全面综合考量。具体到本案,根据原告任某某庭审陈述‘任某某于2017年12月23日在某超市西花园店购买2盒小玫阿胶后,就想把某超市的各个分店同类产品多购买些,因为赔偿数额与购买的数量成正比,购买到第三天时某超市将小玫阿胶货物下架,遂于2017年12月25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的内容,可以确定原告任某某购买商品并非单纯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结合原告任某某以往提起的大量案件,原告任某某在主观上并非善意消费,实质目的是通过投诉举报乃至诉讼方式获取更多的物质利益。原告任某某提起本案的诉讼目的,并非保护其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或者通过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是将法律赋予公民的起诉权变为个人牟利的手段,其提起的诉讼不具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性,不属于依法应予救济和保护的诉讼利益,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1

食品领域中的生产、销售法律风险


一、民事惩罚性赔偿风险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退一赔十制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在食品销售领域,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便源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中,关于知假买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7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言之,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向食品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风险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刑事风险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经营者如何应对职业索赔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在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案件中,职业打假人购买不合格食品后,很可能会提起民事诉讼,根据《食品安全法》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或者增加“保底”赔偿金额1000元。


一、食品领域的职业打假案例

1.2021年7月,重庆忠县的王女士通过网店卖出了自己作坊生产的当地特色食品粉蒸肉、烧白、风豆豉回锅肉共计150份,合价4500元。经查,王女士销售给邵某的粉蒸肉、烧白、风豆豉回锅肉各30份,其中烧白和粉蒸肉是用一个土质小碗盛放,外面用一个真空透明密封包装袋,风豆豉回锅肉是用一个金色铝箔餐盒密封并粘贴封口包装。但上述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经营者名字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买家邵某在接到王女士邮寄的产品后,将收货过程全程录像,认为王女士销售的是三无产品,遂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诉其生产三无产品,要求赔偿10倍货款。


2.吴某经他人提供线索,在某品牌线上店铺买了3085公斤的港式云吞面,花费49977元。当收到总重量超3吨的面后,他立即找了一家鉴定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这款云吞面硅酸钠含量严重超标。在鉴定机构检测该批云吞面硅酸钠(俗称水玻璃,非食品添加剂)含量严重超标、与商家协商无果之后,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


3.2022年3月,一名顾客在李女士经营的店铺内下单2斤东乡手抓羊肉,因疫情原因,3月24日下午,李女士夫妇用邮政EMS航空件发出货物。这名顾客在27日收到货物后表示“尝了羊肉,感觉很不错”,并以家中要清明祭祖为由向李女士订购大批牛羊肉。随后,这名顾客下单了80斤牛羊肉,总价为7552.5元。令李女士没想到的是,该顾客在收到牛羊肉当天,就要求退还第一次购买的2斤手抓羊肉。4月初,李女士突然收到市场监管局的电话称,有顾客投诉他们店铺售卖三无产品,并要求其赔付十倍赔偿。接到投诉后不久,店铺收到了起诉书,起诉书中写道,顾客在收到快递的时候打开包裹,发现里面的熟羊肉、熟牛肉无任何标签,均是三无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顾客提出要求商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牟利性打假”相关司法实务

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是否排除职业打假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予以明确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中肯定了知假买假行为,但并未就知假买假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作出说明。


在司法审判实务中,职业打假发生在各领域、各地各级法院的裁判不一。司法机关认为“知假买假”并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但对于“消费者”身份的认定,实务中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形综合判断,有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被驳回,有的则得到支持。因此,在各地法院的判例中,职业打假人即便证实经营者主观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实质性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一定能够得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十倍,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既要平衡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名为打假实为牟利的行为,又要平衡好保障商家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和惩罚欺诈消费者的不法经营行为,是此类案件的根本问题。


三、此类案件,经营者、销售者可以采取的抗辩理由

1、没有主观故意或者并不明知

经营者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前提是“有欺诈行为”;而在食品领域,《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前提是“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经营者可以根据食品的具体情况以及所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考虑主张没有主观故意或并不明知从而进行抗辩。

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经营者是否明知,不同的法院可能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


2、标签、说明书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误导消费者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豁免情形,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在同时满足下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一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二是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主张免责时,需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否则很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3、职业打假人并非消费者

(1)福州法院2018年度商事审判十大案例:“职业打假人”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食品并通过诉讼手段以获取相对原商品价值的大额赔偿,与《食品安全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基于购买“三无”食品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因标的违法而无效,商家应向消费者退还相应货款。但双方均是在明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8民终282号民事判决认定:本院认为,……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不能得到支持。本案中,从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李红军与利惠超市达成的协议书、起诉靖边县伯特利实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和判决书等证据,证明上诉人李红军多次诉讼,为专业的职业打假人,上诉人对所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由此可见,上诉人李红军明显属于明知产品存在瑕疵和缺陷,而予以购买后向销售者索赔的情形。若对此行为支持,背离了法律规定由相关管理部门行使管理的宗旨,可能导致相关管理部门管理职权淡化,出现市场管理秩序的混乱。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上诉人李红军请求退还购货价款,未予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购货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8民终3277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赵雨在向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的另案诉讼可以表明其明知俄罗斯牛肉及其制品禁止进口,亦可表明上诉人赵雨具备分辨商品或食品质量的知识储备,同时,上诉人赵雨在被上诉人处购买50罐俄罗斯进口牛肉罐头,消费金额2800元,其购买数量超过正常食用和消费的范围。上诉人赵雨在明知俄罗斯牛肉及其制品禁止进口的情况下又再次购买,购买后又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其行为并不符合一般消费习惯,其身份亦明显与一般消费者有别。上诉人赵雨的行为系以生活消费为名从中牟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既浪费司法资源,也给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对上诉人赵雨的上诉诉讼,本院予以驳回。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4456号认定:关于刘维是否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一节。从查明事实可以看出,刘维与共同承租人李昭宇、熊佳丽、刘仲吾先后在不同商家,甚至是同一商家购买“美国红毒”商品进行十倍索赔,说明刘维知晓产品缺陷,拟通过诉讼手段,谋取赔偿利益。结合刘维数十起网络购物和诉讼索赔的经历,这种不以食用为目的,大量购买进行索赔的行为,其牟利意图明显。刘维的行为不属于正常的消费行为,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惩罚性赔偿之规定。立法支持知假买假,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食品市场,然而刘维的行为显然已背离立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故法院判决不支持其十倍赔偿,并无不当。


四、职业打假人不正当维权的应对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牟利性打假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但并不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可以为所欲为。职业打假人拿着过期食品进店调包后索要赔偿,可能构成诈骗罪;以举报为筹码索要“封口费”,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实务中也可以看到一些职业打假人因构成敲诈勒索罪而被判刑的案例。王某东敲诈勒索案中,“职业打假人”以非法诈取企业钱财为目的,利用经营者为维护经营希望减少投诉或撤诉的心理,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诉讼等手段胁迫经营者向其支付“顾问费”等,强行索赔或索赔数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其恶意“打假”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3.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商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商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治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另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5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在近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本市将涉嫌违法犯罪的“职业打假”行为纳入整治之列,加大排查力度并向相关部门移送了“职业打假”涉黑涉恶线索,有力遏制了涉嫌违法犯罪“职业打假”行为的高发势头。《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则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解决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争议。


除此之外,职业打假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等处罚。因此,经营者遇到职业打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维权”、敲诈勒索的,不必慌张,可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向行政机关的投诉举报


实务中,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职业打假人经常采取的措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目的在于“解决争议”;而“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法线索的行为,目的在于“提供线索”。通过投诉举报,职业打假人主要希望实现两个目的:一是以此作为手段与经营者和解,以快速拿到赔偿款;二是通过行政机关的调查、处罚结果,为下一步的民事诉讼做准备,行政机关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往往是职业打假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


一、面对投诉时经营者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于消费者投诉,一般采取的是自行和解或市场监管部门调解的方式解决。调解的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还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单位代为调解。在这一过程中,经营者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参与和解、调解,在全面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判断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支付赔偿金和可接受的赔偿金上限,以及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需要说明的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这一规定明确表明,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解决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争议。


二、面对举报时经营者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也就是说,一旦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发现确实不合格,则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市场监管部门可能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食品、处以高额罚款的处罚。


对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经营者可据以主张免予处罚。但是,这种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仍然应当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且如果因该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经营者同样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经营者也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主张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4

食品经营者的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


一、把好进货查验关,提前规避风险

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全面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各项记录,妥善保管好采购的各项单据,以证明采购及经营的合规性。并且,经营者在采购时,还需要严格审核商品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特别要注意避免当中含有误导性内容和极限用语等。对于进口食品,还必须有中文标签。


二、全过程合规管理,及时应对食品安全风险

经营者需要及时关注所经营食品所涉及到的法规以及国标的变化,如有企业标准,注意其要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并且,对可产生风险的食品及时进行检测,一旦发现有不符合规定、标准之处,应在第一时间停止销售;一旦遇到投诉举报,应立即采取下架措施,并对同类产品进行详细审查,避免其他职业打假人了解到信息后,出现大规模投诉举报。


三、采取措施,防范来自于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风险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需说明的是,适用该规定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需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责任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

除上述法定追偿权之外,经营者还可以在与供货者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由供货者对所供应商品的标签、质量等问题负全部责任;在经营者面临消费者索赔时,相关费用由供货者承担;在经营者先行承担赔付的情况下,之后可以向供货者追偿。


四、聘请法律顾问,建立和完善合规体系

经营者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为企业进行“合规体检”,通过早期排查风险、建立合规体系等方式在前期降低风险。期间遇到相关的问题,及时寻求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也可以委托律师参与行政机关调查以及索赔纠纷的解决,从专业角度提供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稿/胡德   审核/郭海茹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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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德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

劳动争议,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法律顾问,企业人员招聘、劳动合同起草、合规审查、解除、经济性裁员等劳动专项法律事务外包;公司治理,股权转让、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等专项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执业以来,勤勉敬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先后办理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化解了企业的“急、迫、难”法律事务。

1.多次代理宁夏某企业“人资高管劳动碰瓷”系列案件,彻底化解了该企业因劳动用工不合规引发的重大法律风险;

2.担任国电电力宁夏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并成功代理该企业重大纠纷案件,系统地梳理出3万多页证据材料、撰写近30余万字案件分析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最大限度地挽回了企业损失;

3.为宁夏某企业起草、协助实施了组织机构、招聘、试用期、薪酬、绩效考核、劳动合同管理、假期、奖惩、工伤等15项全套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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