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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政策对生育的鼓励,母婴行业愈加火爆,为了减轻新手爸妈育儿的困扰,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聘请月嫂。然而,月嫂市场管理混乱、月嫂素质良莠不齐的现状以及一些突发状况也给普通消费者带来了不少法律风险。本文拟归纳聘请月嫂的法律风险,为各位读者提出合理的建议。 一、签订正规合同警惕月嫂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作为雇主,应当仔细、全面地阅读与月嫂或月嫂中心签署的服务合同,并签署书面合同,避免达成口头协议。对于协议的内容,除了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还需要警惕月嫂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一、关于节假日支付三倍工资的约定 大多数月嫂机构在服务合同中载明:“月嫂工作日为26天,服务期间如遇国家节假日则可领到3倍日工资”。目前银川月嫂26个工作日的工资普遍为12800元,日平均工资达到了492元,3倍工资即为1467元,如遇国庆3天假期即为4428元,对于月嫂来说,节假日支付双倍三倍甚至更多的工资是行业内默认的规矩,这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是笔不小的开销,那么月嫂真的有权向雇主索要节日三薪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三倍工资。但月嫂与雇主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劳务关系,节假日是否有额外的劳务报酬应当遵从双方约定,如约定服务期间恰逢节假日,月嫂享有额外劳务报酬的,那么雇主就应当支付,若并未约定,那么月嫂无权索要额外的劳务报酬。 因此,雇主和月嫂签订服务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此类条款,如无法接受节日三薪的要求,应与月嫂协商一致,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合同一经签订,定金概不退还 由于雇佣月嫂需要提前预约并空出档期,月嫂会在签订合同时要求雇主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有的月嫂或月嫂服务中心明确要求一旦签订合同,定金不予退还。事实上,定金概不退还的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所担保的是双方特定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有其他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均要招致相应的定金处罚。对于月嫂而言,因雇主一方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雇主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但对于雇主而言,如因月嫂的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雇主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双倍定金。 因此,雇主在与月嫂或家政服务中心签订合同时,应当区分“定金”与“订金”,充分利用定金罚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为月嫂购买商业保险以备不时之需 月嫂在从事服务的过程中,不慎被烫伤、摔伤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造成伤害,雇主都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目前市面上的月嫂服务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劳务派遣,即家政公司直接与雇主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指派月嫂为雇主提供家政服务,月嫂系家政公司的员工。第二种是居间服务,即家政公司为雇主提供居间服务,以收取居间服务费的形式为雇主提供月嫂服务。第三种为月嫂无挂靠的单位,以个人名义与雇主签订劳务合同提供服务。 根据这三种不同情况,月嫂在服务过程中受到侵害后承担责任的主体也有所不同。针对第一种情况,月嫂是家政公司员工,则月嫂与家政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月嫂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应视为工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目前市面上以第二中情况和第三种情况居多,即月嫂与雇主系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一旦月嫂在雇主家中发生意外,雇主将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 为了尽可能减少作为雇主所承担的风险,雇主可以购买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价格在几十元至百元不等),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便可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月嫂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误工费用。 二、留存相关证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月嫂服务引发的纠纷,如月嫂生病传染婴儿、月嫂护理不当导致婴儿患病、月嫂护理不当导致产妇患病等。在该类诉讼中,雇主作为起诉一方承担着较重的举证责任,一旦证据不足诉求很容易被驳回,因此,在月嫂服务过程中留存一定的证据非常有必要,例如婴儿的护理记录、服务照片、雇主与月嫂、家政服务中心的微信聊天记录、婴儿产妇病历本、诊断资料、付款的银行流水或付款收据及发票、服务合同、双方签字认可的情况说明、服务不当的录音录像等。 参考文献: [1] 法院以案说法提醒聘请月嫂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EB/OL].http://www.scpublic.cn/news/wx/detail?newsid=64522 文稿/尹姞雯 审核/郭海茹 作者介绍 尹姞雯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建设工程、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执业期间,先后为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西夏区分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公司、宁夏超高压电力工程公司、国电电力宁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电力集体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银川市兴庆区法治政府建设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参与宁夏塑美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银川卡瓦心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