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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货物采购合同履行中,因逾期付款,遭百万违约金追索




案情简介


某光伏公司与某钢材公司签订《钢板采购合同》,约定光伏公司向钢材公司采购钢板20套,货款总价1800余万元,按照约定条件支付。其中违约条款约定,若光伏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应按总货款千分之三按日向钢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


货款实际支付中,钢材公司每一笔货款均存在10天到15天不等的付款迟延。另因光伏公司将收款单位名称填写错误,银行将4.3万元尾款退回,光伏公司因疏忽未再支付,造成长期违约。


2019年,钢材公司提起上诉,要求光伏公司支付货款4.3万元及违约金263万元(包括已付款逾期违约金和未付款逾期违约金)。




律师意见


本案核心焦点及意见:


一、钢材公司要求支付已付款逾期违约是否成立。


只要存在逾期付款的客观事实,钢材公司即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光伏公司已付款是针对应付款的履行事实,不影响钢材公司对逾期违约责任的追索权。钢材公司公司追索已付款逾期违约金的请求成立。


二、欠付货款仅为4万余元,钢材公司要求以合同总金额为基础计算逾期违约金是否成立。


以合同总金额为基数计算违约金,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应属合法有效。


现《民法典》第585条(原《合同法》第114条,本案审理时《合同法》有效)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法院可以考虑违约方的履行程度、逾期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违约金数额进行适当调整。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光伏公司支付钢材公司货款4.3万元、逾期违约金9万余元(按逾期金额的4.75%计算)。




办案启事


一、法律实务方面

违约金酌减制度从1999年《合同法》第114条明确,到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对适用依据的完善,再到《民法典》第585条对违约金酌减制度的再次确认,酌减制度对矫正违约金约定中的实质不公平现象毋庸置疑起到积极的作用。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违约金酌减制度规则,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委托人为违约方的,代理律师应当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基础上,证据的准备和辩论方向应当侧重于涉案合同的履行程度、委托人的过错程度、对方当事人对违约损失的举证、委托人弱势的缔约地位、涉案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容更改等方面进行准备,尽力为委托人减少违约金额。


委托人为守约方的,代理律师应当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违约事实证据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应当侧重于委托人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按照涉案合同类型的不同,正确甄别委托人可得利益损失属于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还是转售利润损失。在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在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据此侧重进行相应证据的证明和辩论意见的准备,为委托人争取更多的违约损失赔偿。


二、企业方面

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目前企业普遍存在逾期付款或逾期交付货物的情形,各企业应当予以警示:


一是在合同拟订过程中要严格把关,不能随意拟定高额的违约责任条款(日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换算年利率110%);

在拟定合同时,注意违约条款的约定,以自身履约付款能力为准,对违约条款进行适当的协商修改,将违约条款当成约束双方履约的规制条款。


二是合同经办人对于合同的履行没有做到全方位把控,付款迟延未取得对方公司的延迟付款确认书,尾款未确认付款成功就入账。


三是加强合同履行监管,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节点安排业务事项,涉及到合同付款的,对照合同履行节点,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和流程,办理申请付款等手续,涉及到开具发票的,应按照合同要求和公司财务制度,认真核对相关合同内容和开票信息,确保开票准确无误,开具的发票应及时传递至对方有权接收人处,并留存收据等记录,涉及到收取发票的,应及时提交本年单位财务人员进行验证处理,做好税款抵扣等工作。



文稿/白帆 赵东伟   审核/郭海茹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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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伟

宁夏方和圆(吴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

行政、公司等专业领域


担任银川市贺兰县政府、吴忠市红寺堡区政府、上市企业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融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等政府机关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期间,代理了较多政府行政、建设工程、商事合同、人身侵权等领域案件,积攒较为丰富的行政、民商案件处理经验,赢得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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