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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可谓是合同内容的重中之重,不仅关系到发包方能否通过合同约束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标准完成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任务,也关系到承包方能否按期拿到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合同中一方构成违约,违约责任承担主要形式为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了发包方及承包方的违约情形,但合同签订双方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违约责任加以细化才能有效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常见发包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一、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发包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此而造成的工程停工,工期顺延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应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在本质上属于法定孳息,并不需要当事人约定,但为了稳定交易秩序,保障按时收到工程款项,承包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一定数额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适度的惩罚性违约金,不仅有助于维系稳定的合同制度,还能保护承包人的合理预期,促进交易安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按照逾期期间,结合工程总价款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日,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日,发包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


二、发包方提供或指定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通常情况下,在发包方提供或指定材料的情况下,承包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才不承担过错责任,因此承包人所要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对此,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指定材料及设备,承包人应尽到妥善的检验、检查义务。如发现材料及设备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正常使用要求时的,承包人有权并应当拒绝使用该材料,对此产生的损失由发包方自行承担。


三、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设计图纸及其他资料,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作为承包方,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已载明的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提供的有关条款外,应结合实际施工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对具体条件进行细化。如:由发包人提供场地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设备的场地以及建设工作涉及的周围场地及一切通道;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工作前及时办理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申报手续;发包人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及有关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如发包方延期提供上述材料或条件,工期顺延,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常见承包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一、工期违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中载明:“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属于承包人违约。”因此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当赔偿因工期拖延造成的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直接损失的计算给合同的操作提升了难度,可以直接将工期违约条款具体化。如约定:承包方延期施工或者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合同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造成发包方损失的,给予双倍赔偿。


二、工程质量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工程质量缺陷分为严重缺陷和轻微缺陷,如工程主体无法使用;轻微缺陷表现为工程存在渗水、起鼓、裂缝等瑕疵。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发包人来说,合同的最终目的是收获质量合格的工程,因此可以在质量违约条款中约定由承包方进行修缮,对于修缮产生的费用可以从质保金及未支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如:(1)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或者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继续负责将工程修缮(完善),直至工程达到国家或者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返工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经发包人通知后,若承包人不予返工的,发包人有权使用工程质量保证金委托他人进行返工,直至达到国家或者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如果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返工费用的,承包人应当补足返工费用,承包人不予补足的,从未支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3)紧急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对工程进行及时抢修,抢修工作完成后,发包人再行通知承包人。工程抢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或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承包人不予补足的,从未支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对于无法修缮的部分,可以约定:因承包方施工原因导致工程整体质量出现问题的,按照合同金额20%计算违约金。如整体工程无法使用的,承包方赔偿发包方一切损失,对此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三、工程材料质量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中载明:“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但并未明确约定关于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责任承担方式。发包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承包方使用不合格材料,致使工程出现相应问题的,承包方应负责更换材料,并按照合同金额20%计算违约金(暂不考虑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如承包方应拒绝更换材料,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四、无故更换项目负责人


发包方应当从严把握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条件,从而加强对承包方的履约管理,应当明确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变更,对于承包方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员应设定一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如:承包人的负责人选必须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项目经理将负责组织实施合同项下工作的开展,并由承包人授权可以对一切事务做出决策,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主要负责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还应当明确如项目负责人员履行合同能力不足,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如承包人更换后的上述人员仍不能满足工程需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所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结    语


合同的签订本就是合同双方博弈的过程,虽然发包方占据合同签订的优势地位,发包方与承包方均应当在签署合同时加强对违约条款的把控,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才能维护自身的核心利益,最大程度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文稿/尹姞雯   审核/陈军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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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姞雯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建设工程、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执业期间,先后为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西夏区分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公司、宁夏超高压电力工程公司、国电电力宁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电力集体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银川市兴庆区法治政府建设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参与宁夏塑美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银川卡瓦心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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