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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商平台民事法律责任简要分析

网络电商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网络设施上存储、链接或者传送来自第三方的商品或服务内容的信息网络系统,网络平台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显著,据2022年8月3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于《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为10.5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4.4%。中国已经进入网络社会时代,网络电商平台出现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显现。笔者根据相关司法案例以及学术论文等文献资料等,对网络电商平台民事法律问题作以下简要分析。


网络电商平台的民事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而网络电商平台既可能单独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也可能在不作为的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电商平台在侵权责任中,承担的连带责任以及部分连带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从1194条至1197条对网络平台的民事法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条款对原《侵权责任法》的第36条的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了被侵权人即网络用户的通知义务以及网络电商平台的转通知以及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害的义务,未履行的上述义务的应当与侵权人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中相较于原《侵权责任法》第36条增加了行使通知义务的权利人负有提供初步证据和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有利于防止权利人恶意发出通知,也有利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采取措施之前和过程中保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第1196条以及《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侵权人在接到网络平台转达的关于被侵权人的通知后,若认为其没有侵权的,应当提供做出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是直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向被侵权人提出。这种通知—转通知—反通知—转反通知,仅能进行一次,权利人在接到反通知后只能向有关部分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合理期限”一般指15天,15天内权利人未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说明自己已投诉或起诉的,网络电商平台可以不做或撤销必要措施。与侵权责任法单纯保障权利人权利相比,第1196条保障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摘自杨立新教授民法典一条一讲)。


 《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在侵权行为非常明显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主动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被侵权人的利益。




网络电商平台的违约责任的承担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而一旦存在合同关系,就可能会出现违约行为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网络交易平台主要是存在三个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和服务者之间订立的服务合同关系;二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三是利用网络电商平台进行交易的销售者、服务者与消费者之间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和服务合同关系。此外,还存在三个辅助性的合同关系:“一是价金托管支付服务合同;二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快递服务合同;三是信用评价服务合同”(摘自《整体法秩序中的网络电商平台法律责任体系界定》作者刘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中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如果不是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的过错,其事后也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予以追偿。网络平台提供者明知侵害消费者而不制止的,承担连带责任”。在买卖合同中,有时还会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择一进行主张,根据取证的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来决定。




网络平台的权利与义务


以上的法律分析主要针对网络电商平台的不作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网络电商平台的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包括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先行行为,而对于民法上的作为义务类型,可以将作为的义务分为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的义务。事前预防的作为义务包括检查义务、控制监管和保管义务、说明、警告、警示义务和报告义务。事后救济的义务主要是一种救助,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对网络平台的权利和义务做了的规定,要求平台履行必要的管理义务,以安全保障义务为例,针对直播平台的审查监督义务,在“主播高空直播坠亡案”中,“花椒直播”存在对用户发布的高度危险性视频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导致吴某攀爬高楼坠亡。此时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监管审查义务就尤为重要。



结   语


网络平台具有自身的特殊属性,以现有的法律以及关于网络平台的特别法处理其不同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也并不复杂,但仍需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完善法律体系来保护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



文稿/梅叔宜  审核/郭海茹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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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叔宜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擅长金融保险、融资租赁、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


执业十余年,先后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江苏华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永宁县税务局局、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西夏区税务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创格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夏浩天汽贸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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