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理论研究 >> 略谈毒品案件辩护中的“程序辩”
略谈毒品案件辩护中的“程序辩”

从事过刑事辩护的律师都知道,涉及毒品案件的辩护,程序问题因特殊的办案背景显得格外重要,但这至关重要的程序问题却鲜有有效解决,有的律师形容毒品案件的当事人“稀里糊涂就抓了,兜兜转转就诉了,嘁哩喀嚓就判了”,怎样应对毒品案件当中的程序性问题,律师如何在毒品案件中很好的“程序辩”,是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共同面对的课题。




对“控制下交付”和”特情线索”以及公安司法人员打击毒品案件的司法倾向要有客观清晰地认识


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缉毒人员在办理毒品案件中依赖更多特殊的侦查手段,“控制下交付”和“特情线索”就是常用的两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这里“隐匿身份的有关人员”即是指特情线索人员,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卧底或线人,公众可以从影视作品中用心体会。其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也对“控制下交付”和”特情线索”作了一定的限制。


如海关缉私人员在已经查获当事人走私进口的毒品后,又通过快递员和收货地的工作人员联系当事人取货并实施抓捕的过程,这些情况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均可视为“控制下交付”。但办理案件的绝大多数律师会从着重审查缉毒人员采用的特殊侦查手段是否存在不当,相关证据是否应当排除、是否存在犯意引诱入手。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缉毒人员利用当事人的社会关系诱捕当事人,联系买家低价兜售的行为是否合法,这些行为足以让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存在贩卖毒品等故意的指控大打折扣。但律师在要求核实有关人员是否是线人、是否是卧底的缉毒人员等,无一例外得不到有效回应。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案外,而非案内,对毒贩毒枭的审判和追责是律师辩护的全部,但却是缉毒工作中的一个环节,比起枪林弹雨的搏杀和对“线人”,可能还稍微逊色了点,特别“线人”是警察获取情报的来源之一。做“线人”的有两种人,一种是自愿者,这类人一般都与犯罪集团有关系;另一种人是被招募的罪犯,戴罪立功。当然“线人”与警察一般是买卖关系,近年来香港警方每年这种费用高达五个亿。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线人”的安全与作用无可替代。因此作为专业的刑辩律师不提核实“线人”及“管控交付”是辩护失职,如果过于执着就成死磕派律师了,对于其中的度一定要有良好的把握。


这里,特别提醒的是,不要误以为“控制下交付”和”特情线索”,只有中国才存在,《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控制下交付”定义为“即在一国或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督下,允许货物中非法或可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本公约表一和表二所列物质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涉及按本公约第三条第1款确定的犯罪的人”。事实上,打击毒品犯罪已经不是一域一国的事情,国际合作的层面也很高。




律师办理毒品案件必须具备的几个细节本领


一是对涉毒案件当事人的“圈子”有一定的清晰度。综合所有的毒品案件办理,特别是运输、贩卖毒品的案件,就会从中发现,这些人都是走到某个路口、某个车站、某个高速公路口被抓,而且好多还是被“例行检查”中被抓,导致当事人心中有很多个不服和不平。但是深入与其交谈,就会发现,大额贩卖毒品的当事人,有很多案底,是警方铲除的对象;小额贩卖毒品的当事人可能是一时贪心的人,警方可能是在“挽救”。毒品案件中,“以贩养吸”是常态,其可能有诸多的“毒友”,而往往在“搭线”的过程中,要么被被缉毒人员盯上,要么会被管控交付。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除了专业知识外,对这些基本情况的把控,有助于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一般而言,涉毒犯罪的当事人大多有很强的戒备心理,不是圈子里的人,往往很难取得他们的信任,另外,其也有可能怀疑律师本身就是线人,反侦察意识强,只有取得信任,才能使当事人放下戒备心,正常交流,促进辩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不放过各种机会,从细枝末节中抠出有利于辩护的价值信息。毒品案件的辩护要特别地走心、潜心,不放过各种发现案件真相的机会。从辩证法的角度讲,可能越是忽略的地方越会成为一个重点。在接待当事人委托的阶段,本人就非常喜欢与很多的当事人亲友了解案情,有的时候可能是角落里一个很不起眼的人的一句话会点醒你,让你脑洞大开。因为从心理学的角度讲,发言权越小的人就会越在有限的表达中一句中的,他可能是深思熟虑的,也可能这句话是其他人没有掌控住的情况下说的一句话。另外, 卷面中记录的当事人的供述,也会一字不落的看。因为从法理上讲,嫌疑人的供述可能证据效力低,但从事实逻辑上讲,他比任何人都清楚自己干了什么。对于毒品案件,嫌疑人的供述就至关重要了,可以说,辩护的玄机就藏在其供述当中。


三是换位思考,用起诉思维和审判思维推敲事实、精修辩点。毒品案件,筛选提炼辩点的过程,是一个抉择的过程,也是一个痛苦的过程,由于自身多年的公诉人经历,我会从检察官公诉的角度论证案件的有罪观点;也从律师的角度寻找破点,犹如《射雕英雄传》当中的周伯通“左右手向博”,把自己搞得很痛苦、很纠结,来回往复精雕锤炼反复推敲,对于辩护思路的最终确定非常有益,毒品案件的辩护律师要敢于扬弃,要大胆放弃不疼不痒花拳绣腿博眼球的表演式辩护,提出的辩点一定要有力度、有深度、有准度。




在毒品案件办理中如何巧打“程序”牌以求在认罪认罚中取得主动


程序辩护不能单纯地只着眼于程序问题本身,而应立足于程序问题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规定的二审、死刑复核程序中因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况都不是单纯的违反法定程序,后边都还有一句“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也就是说,不是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都会导致裁判结果的改变,要达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度才行,不足以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问题是不会影响裁定结果的。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不影响事实认定的程序性问题是很难被其考虑的,比如说查获毒品后的扣押程序不符合规定,但如果被告人始终认可这批毒品是他的,对毒品数量也没异议,也有汇款记录、通话记录等相印证,法官显然是不会因为扣押程序不符合规定这样的程序违法问题就认定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在我国的毒品犯罪司法实践中,即便是未能查获毒品实物,只要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尚且可以认定犯罪事实存在予以定罪量刑,更何况是查获了毒品实物,只是扣押程序不符合规定这样的程序错误。


而如果程序上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犯罪事实的认定,检察官和法官则可能都会考虑,比如被告人否认毒品是他的,相关证据也不够清晰明确,但毒品的扣押程序明显违法。此时辩护人提出扣押程序违法,就足以动摇检察官法官对犯罪事实成立的信心。这就是程序违法问题是足以影响犯罪事实认定去的。


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办理毒品中,由于个体的原因,侦查程序上可能会有很多漏洞,但又都不是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程序问题,那么这种情况下,把这些成堆的程序问题都指出来,也可能会产生积少成多,从量变到质变的效果,从而对检察官、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动摇,最终影响量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程序辩护换量刑辩护”。以前这种成功机率较小,但认罪认罚制度的存在,“以程序辩护换量刑辩护”的空间有了改善,对于办理毒品案件的律师而言一定要抓住机会,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作为辩护人不能太保守,但也不能太激进,对于确有明显错误的程序问题,该提出就大胆提出;提出问题也不要期望过高,不要指望一蹴而就。要适时、适当地提出程序问题,简明扼要,点到即可,不拖泥带水,也是一项辩护的技巧,需要在长期的办案实践中历练成长。


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任重而道远,好在我国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非常详尽,随着法治力量的进步,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空间会不断增大,当事人的利益也会更加充分地保护。



文稿/寇存学   审核/白帆

作者介绍

图片

寇存学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刑事与企业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

自治区检察业务专家

银川市法学会理事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与代理、建设工程案件等相关领域业务。


曾先后任职于西吉县检察院、永宁县检察院、银川市检察院,办理了大量的职务犯罪案件、公诉案件。曾任《银川检察》杂志执行主编,先后十多次获包括“中国西部法治论坛”一等奖在内的省部级单位调研成果奖项,发表各类调研文章50多篇,执笔完成多项国家级、省级研究课题。


执业期间担任多起涉黑涉恶、涉疫等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刑事案件辩护人,办理过各类刑事案件、建筑工程案件数百件,一些案件被做撤销案件、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个别罪名不被追究等处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关于我们

专业领域

关注公众号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路35号银基大厦10、11、19层
邮箱:f_and_y@sina.com


0951-3803055 / 3803066

电话直呼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0951-3803066
0951-3803055
暂无内容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