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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往往要求与中标人另行签订书面合同而在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文件中载明“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但中标人或因各种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此时招标人是否能够要求中标人按照中标价格履行合同义务呢? 案情简述 A公司因物资采买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钢材采购项目,其中招标文件约定: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履行期间不做任何调整,另有约定除外;交货日期为合同签订后60日内。后B公司进行投标并中标。A公司向B公司下发中标通知书并要求其30天内到A公司处签订合同,但因钢材价格上涨,B公司拒绝与A公司签订合同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后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按照中标价格履行供货义务。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系合同成立还是预约合同的成立? 观点一:中标通知书的发出系合同成立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招标单位发布的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为要约。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中标通知书达到中标单位时,合同成立。 观点二:中标通知书的发出系预约合同成立 预约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协议,是当事人在本约内容达成一致前作出的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的。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相对应的,指通过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预约中没有确定实体权利义务,而本约中具体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的合同是本约合同。签订了本约合同后预约合同终止即被取代,即需依据后来签订的本约合同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可见,预约合同具有预备性、期限性、约束性的特征。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四条规定:“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中标通知书就是招标人确认向中标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意向,若招投标文件中对于主要条款并未明确并约定将来签订书面合同的承诺,则与认购书、订购书、意向书等在内容和性质上并无不同。此时,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作出的承诺,合同在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时成立,中标通知书发出使招标人、中标人之间成立以签订书面合同为义务的预约合同。 本案中,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B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B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30天内到A公司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同时招标文件中写明交货日期为合同签订后60日内,表明双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并未达成一致,需签订合同后才能确定。该通知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故该中标通知书构成预约合同,因B公司未做承诺即未签订买卖合同,故本案不成立买卖合同纠纷,因此B公司不负有按照中标价格履行供货的义务。 律师提示 建议在发送中标通知书时明确载明中标通知书达到中标人时即视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本约合同,同时在招投标文件中对于货物型号、价款、履行期限、质量标准、履行方式等合同履行的实质性条款进行明确,避免发出中标之后因未签订合同导致中标人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理由。 文稿/黄圣凯 李敏瑞 审核/郭海茹 作者介绍 黄圣凯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银川市金凤区政协委员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及破产清算与重整领域 执业期间,在建设工程领域服务的客户涵盖国有大型建设企业、大型施工企业、劳务作业公司、建筑材料供应公司等,项目组织形式包括传统的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以及EPC工程总承包等。在破产清算与重整领域,先后承办破产清算与重整案件十余件,管理债权户数超过1000余户,管理债务人资产超过亿元,其中不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与处理经验。 作者介绍 李敏瑞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等 执业期间,代理过建设工程、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等多起诉讼案件。在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工作、合同实务方面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