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理论研究 >> 浅析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及责任承担
浅析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及责任承担

众所周知,大多体育活动都具有一定危险性,如果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就要由加害人承担责任,将会使得人们对体育活动望而却步,不利于提高公民的身体素质。自甘风险规则作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度创新,降低了公民在参与活动时对风险的担忧,对我国的文体活动起到了促进作用。本文将结合案例对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进行简要分析。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分别在滑雪场初级雪道滑雪,下午2时许,王某在雪道最右侧停留,李某在雪道中间滑行但因其技术问题导致滑行轨迹偏离直线朝右划去,之后在没有避让的情况下将王某撞倒致左腿胫腓骨骨折。王某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认为滑雪是一项高风险运动,根据《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王某无权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一、二审法院均未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以李某在将要撞上王某时没有减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负有次要责任,最终判决李某承担80%责任,王某承担20%的责任。




律师释法

一、法律对自甘风险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二、具备哪些要件,才能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一)参加的活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文体活动,是指和文化、体育有关的各类合法活动。主要包括三大类:

1、对抗性竞赛活动。如拳击、足球、篮球等激烈的对抗性运动比赛。
2、冒险类活动。如探险、攀岩、滑雪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活动。
3、文化娱乐活动类。如骑马、轮滑等对抗性较少、风险系数较低的活动。

审判实践中,自甘风险规则在其他有一定风险性的活动中也有适用,例如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搭乘他人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了翻车事故。


(二)参加者对这种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认知,却自愿接受参加。

1、具有一定的风险认知:参加者对其将要进行的活动的固有风险明知,包括推定明知。但对于风险可能会造成多大的损害并不要求清楚、明晰。

2、自愿参加:参加者具有完全的自由意志,并非被强迫或胁迫。例如公司强制要求符合条件的员工必须参加登山活动,这就违背了自愿原则,因此不能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三)受害人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须具有因果关系。例如在本案中,王某受伤是因为李某的碰撞所导致的,所以碰撞行为与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加害人对损害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谓故意,是指加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表现为犯规行为。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以一种异乎寻常的方式违背了必要的注意,已经显著超出了通常的过失程度。


三、本案法院为何没有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一)李某的行为不符合上述第4条构成要件,即李某构成了重大过失。《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附件4滑雪者须知第四、五条规定,当滑雪者失控形成向下直冲的状况时,应主动跌倒,以避让山下的滑雪者。本案中李某在失控的情形下,明知有撞倒他人的风险,却没有选择以主动跌倒的方式避免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能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二)王某对风险的认知不符合上述第2条构成要件,即王某对被撞骨折这样的风险并不明知。从初级雪道到高级雪道风险依次增高,这是大众对雪道选择将会面临的风险的正常认知。正因为王某对滑雪认知较少,所以其选择了在初级雪道滑雪,因此其只能认识到自己有可能被他人撞倒或者造成轻微伤,而无法认知也不能接受在初级雪道会被他人冲撞至骨折。


四、自甘风险的法律效果


我国关于自甘风险的法律效果,存在着很大争议,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应当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二是认为受害人自甘风险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最高院倾向于,以免除加害人责任为主,但也可以通过对受害人及加害人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合理分担损害责任。


五、如何区分自甘风险和过失相抵?


鉴于自甘风险规则有可能会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而过失相抵只能按比例减少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因此有必要从以下4个点对两者进行区分:


(一)所受伤害是否是文体活动中固有的风险。文体活动根据风险等级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高风险项目,例如跳伞、赛车、拳击等,另一种是一般风险项目,例如足球、滑雪、自行车比赛等。对于高风险项目,大众一般熟知此类项目的危险性,一旦选择参与,就可以认为参加者自甘风险,不需要过失相抵参与。而针对一般风险项目,并不需要参加者经过严格训练,也没有绝对的门槛,一般大众不会认为这些项目很危险,但也认可可能会带来伤害。此时,只有受害人遭受的伤害类型属于该类项目固有的风险,才能适用自甘风险。例如在本案中,正是因为王某为了避免被高速滑行者冲撞受伤,因此其选择在初级雪道滑雪,此时李某在高速滑行的状态下没有减速,冲撞王某致其骨折,便超出了王某的心理预期,所以不能因为滑雪存在风险就将所有风险全部施加给王某。


(二)参加者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文体活动参与者通常都知晓活动规则,认可自己的行为受到规则的限制、自己的利益受到规则的保护,因此如果在不违反活动规则的情况下使他人受到伤害,应当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此外,参加者也应当承受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带来的伤害例如足球运动中的黄牌警告。但如果行为人存在严重违规造成他人伤害,则应当被认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三)文体活动的专业程度。专业文体活动参与者以创造记录为目的,因此会拼尽全力追求胜利;业余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往往追求身心健康,不会过于为了追求胜利而不顾安全。因此专业文体活动的激烈程度远高于业余文体活动,应当更多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而业余文体活动应当更多的适用过失相抵。


(四)参加者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既然法律规定构成自甘风险需要参加者对风险具有一定的认识,且参加者自愿,那么参加者就必须具有足够的风险认识能力。因此如果参加者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时,因其认识能力较差,通常应当适用过失相抵。


五、自甘风险规则能否排除活动组织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通过法律规定可知,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主体为文体活动的参与者,并不包括活动组织者或者经营者。也就是说,对于活动组织者或者经营者不能限定在他们只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侵权责任,其具有一般过错时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在有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1、参与者应提高自身的风险认知能力,增强安全意识。在参加文体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该项活动的潜在风险,以及自身的身体状况,做好各项防护措施。


2、参与者应尽到注意义务,保护他人。虽然法律规定可以通过自甘风险规则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但如果行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活动组织者、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前所述,通过自甘风险免除责任的适用主体并不包括活动的组织者和经营者,其管理、保护措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行业自律要求等。



参考文献:

1、最高院:《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2、李鼎:体育侵权:自甘风险还是过失相抵;载《武汉体育学院学报》第54卷第5期

3、赵峰、刘忠伟:论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11期

4、李梅:自甘风险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载《民商法争鸣》2022年第2辑



文稿/文庆玲 冯冰   审核/郭海茹

作者介绍

图片

文庆玲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银川市兴庆区政协委员

吴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专业领域:破产与重组、公司法律事务、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劳动与社会保障


作者介绍

图片

冯  冰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破产与重组、婚姻与家庭



关于我们

专业领域

关注公众号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路35号银基大厦10、11、19层
邮箱:f_and_y@sina.com


0951-3803055 / 3803066

电话直呼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0951-3803066
0951-3803055
暂无内容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