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理论研究 >> 野外钓鱼触电身亡,谁来承担责任?
野外钓鱼触电身亡,谁来承担责任?

钓鱼本是一项老少皆宜的户外活动,然而近年来高压线下垂钓触电身亡的悲剧屡见不鲜。在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供电公司通常被认为是电力设施的经营者从而被起诉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供电公司并不是一切电力事故中的经营者。



案例分享


2020年9月27日,原告马某的丈夫王某在某砖厂厂区南边渠沟边钓鱼时,将其所持的钓鱼鱼竿触碰到其钓鱼位置上方的10KV高压电线上,导致其当场被高压线电击身亡。事发后,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尸体检验通知单,认定王某系电击死亡。经查,某砖厂与某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对双方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进行了明确,且约定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发生触电事故的高压线路,产权属于某砖厂。


2020年10月,原告马某、王小某(王某之子)以某供电公司系涉案事故发生地高压电力线路的合法经营者,某砖厂为该高压电线的产权人及合法使用者和管理人,将二者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某砖厂系案涉高压电线的产权人和经营者,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某供电公司系案涉高压电线的经营者,据此要求某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是否能成立。后案件历经一审、二审两个程序,关于某供电公司是否属于从事高压活动的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有不同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某供电公司对涉案的受害人的触电死亡事故不存在过错。但因高压输电线具有高度危险性,电力设施的电力经营者对涉案的电力设施亦负有管理义务,其对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有具备法定的免责事由,才能免除其责任,但某供电公司亦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故对受害人触电死亡造成二原告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某砖厂与某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了双方的产权分界点,事故发生的线路属于某砖厂的产权范围内,某砖厂实际利用高压电力设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关于经营者的界定,应由某砖厂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要求某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实务探讨

通常情况下,一旦发生高压触电事故,受害者家属会以供电公司收取电费为由想当然的将供电公司作为经营者,从而要求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高压触电事故中关于经营者的认定,应当以电力设施的产权为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在从事高压活动致人损害纠纷中,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也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此规定确定了以“产权分界点”划分法律责任的规则。当电能在供电公司产权范围内的线路运行时,其所有权属于电力公司,电力公司就是经营者。当电能在其他产权人的电力设施上运行时,因为权利已经转移,此时的经营者就是持有电能进行经营的人,即电力设施产权人。


【案例】蓬莱市成峰果品有限公司与国网山东蓬莱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5)民申字第1767号)


法院认为:成峰果品公司与蓬莱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由成峰果品公司对案涉高压电力设施享有所有权,成峰果品公司实际利用蓬莱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电力设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关于“经营者”的界定。


其次,经营者应当是利用电力设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享有运营利益的产权人和管理人,不能仅仅因为供电公司收取了电费,就简单的不加区分的将供电公司认定为从事高压活动的经营者。电能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获取收益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供电公司,发电企业、供电公司、利用电力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电力用户均享有电能的运行利益,均可能成为高压经营者。


【案例】林某、王子丹、王鑫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康恒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019)吉民再56号)


法院认为: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经营者是指对从事高压活动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人,即对高度危险作业的设备拥有支配权并享受运行利益的人。本案中,康恒强实际利用事故高压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事故高压设备拥有支配权,并享受运行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中经营者的法律特征。国网吉林扶余市供电有限公司不是事故高压设备的产权人,其对事故高压设备并不拥有支配权,亦未享受运行利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中关于经营者的法律特征。




律师提示

安全无小事,生命重于泰山。钓鱼爱好者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在具有安全隐患的区域钓鱼,做好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享受到钓鱼所带来的快乐。同样,从事高度危险活动的经营者也应该设立安全警示标牌,定期巡视管理相应电力设施,及时发现与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或悲剧的发生。



文稿/郭娅娟   审核/郭海茹

作者介绍

图片

郭娅娟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

民商事争议、公司与企业改制


长期为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银川供电公司、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丰植源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各行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案件办理经验,同时为企业提供合同审查、尽职调查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关于我们

专业领域

关注公众号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路35号银基大厦10、11、19层
邮箱:f_and_y@sina.com


0951-3803055 / 3803066

电话直呼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0951-3803066
0951-3803055
暂无内容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