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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现象由来已久,其危害程度不亚于刑事犯罪赋予社会的不稳定性因素,应当坚决予以取缔。家庭成员间的暴力相向,表面上看是家庭内部的矛盾爆发,“实无大碍”,事实上侵害的是成年人人身健康、老年人颐养天年、未成年人茁壮成长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关乎社会人权发展、公民基本权利、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建设和维护,更关乎公民心理健康和社会基本制度运行。 1 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及司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家庭暴力亦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以婚姻纠纷案件为例,司法实践中,每一起婚姻纠纷案件,审判法官都会谨慎予以审理,基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彰显家庭和美的法律价值追求,法院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特别是牵扯家庭暴力事实的婚姻纠纷案件,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审慎而又严格。 本人曾经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在有证据证明男方多次殴打女方,身体所受损害明显,且有公安报警记录的情况下,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对该家庭暴力情形不予认定或者回应,仅仅表述为“男方因琐事殴打了女方,造成男女双方夫妻关系不睦”,在第一次诉讼离婚时无法解除婚姻,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且存在受害一方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风险。 基于法院对家庭暴力的严格认定,收集充分有效的证据尤为重要。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家暴受害人多为妇女和儿童,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缺少收集和保存证据的意识,不知道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何收集证据及收集证据的用处,也不懂得在遭受家暴时,有哪些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家暴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处理,造成更严重后果,甚至酿成家破人亡的家庭悲剧。 2 遭受家暴后的证据收集 一、受害人的陈述。遭受家暴后需如实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时间、经过等具体情况,尽量详细完整。 二、证人证言。请目睹或知晓家暴发生情况的共同生活的亲属包括未成年子女、邻居、朋友、同事等作证。 三、记录家暴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和照片。可以通过安装监控或手机拍摄视频、录音等,但必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家暴后协商解决的过程也可以保留证据。家暴后受伤情况及家暴现场都需要拍照留存。 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家暴后要第一时间报警,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如实陈述事情的前因后果,并申请伤情鉴定,通过公安机关选择的司法鉴定,证明效力更强。如果后续诉讼需要,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作为认定家暴的证据使用。 五、加害人的保证书、承诺书等。现实生活中很多加害人为了表示悔过,挽留对方,会自愿手写承诺书、保证书等,要求他自认并写明家暴的时间、后果以及若再次发生自愿承担的责任。 六、电子证据。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受害人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保存证据。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发生家暴后需要及时就医,详细具体的说明伤情系家暴所致,家暴发生的经过,受伤的位置等,并要求医生详细记录,保留所有就诊记录及票据原件。 八、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3 遭受家暴后的救济途径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发生家暴选择沉默隐忍,可能会将自己陷入无尽的痛苦。一旦遭遇家暴,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一、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保留每次报警的回执单,申请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伤情鉴定并保留鉴定意见通知书。 二、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妇联、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没有生活来源又无家可归的,可向妇联组织申请入住反家暴庇护站,获得临时生活帮助。 三、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向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延长。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遭受家暴后,受害人一般都不想再与加害人共同生活,与加害人协议离婚的可能性不大,可以选择起诉离婚,及时结束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为存在家庭暴力,调解无效属于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对于涉嫌虐待犯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六、向人民检察院寻求帮助。家暴受害人享有婚姻自主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家暴受害人因害怕本人、父母、子女遭受报复等而不敢起诉维权,在获得妇联等部门帮助下仍未能实现维权目标的,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依其申请支持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法不入家门”已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不仅是家事,更是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等一系列严格、合理的制度体系,用以确保每个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如果家暴受害人能懂法、用法,懂得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寻求法律救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将有效避免因家庭暴力而产生的悲剧,对于家庭纠纷的合理解决有积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同时能够促使家庭这个社会体系的基本构成单元更加稳定、和谐、高质量的运行,从而就社会治理层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希望家暴受害者们能够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的对家暴说不。 文稿/纳娟 审核/宋婧 作者介绍 纳 娟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侵权、劳动与社会保障、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婚姻家事 2015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办理民商事及劳动争议、婚姻家事案件若干起;起草、审核企业各类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为宁夏瑞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瑞隆石化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儿童维权社会服务项目、灵武临港经济区基础建设PPP项目执行阶段风险处置工作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宁夏华平科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收购名麓(银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酒庄股权项目尽职调查专项法律服务、银川市兴庆区法治政府建设专项法律服务等众多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