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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并不鲜见,其承载着父母对子女未来生活美好的期许,但出于亲情伦理和风俗习惯,一般父母很少将这种出资购房行为进行明确约定,一旦婚姻出现瓦解,各方利益失衡,矛盾纷至沓来。 1 父母为已婚子女 出资购房的情形及认定 一、登记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借款,按照个人债务认定。 二、登记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若无其他约定,则该出资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借款,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三、登记结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款,首付款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首付款对应的增值系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房屋共同还贷款及贷款对应的增值部分系共同所有,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借款,按照债务认定。 四、登记结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出资方父母偿还贷款,一般会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有证据证明是借款,按照债务认定。 经查询相关案例,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出资的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证据证明是赠与,即应认定为借贷,另一种观点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赠与。 2 司法实践中认定父母为已婚子女 出资购房,出资为借款的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父母提供了打款凭证并主张成立借贷关系,已经尽到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初步推定借贷关系成立。如夫妻一方主张属于赠与,那么应当予以举证证明;如果无法证明系赠与,则借贷关系成立。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该条款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待证事实,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父母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夫妻对此也予以认可,在夫妻没有证据证明赠与事实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借贷。 父母没有义务为成年子女购买房屋,而且实践中父母往往花费平生积蓄给子女购房,碍于情面又不会把借款手续办理得十分完善,故只要子女不能证明是赠与,应对父母的借款主张予以支持。 3 司法实践中认定父母为已婚子女 出资购房,出资为赠与的依据 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之规定,不能简单适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上述规定是针对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钱款往来,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关系,更具亲密性和伦理性,故不能在仅有转账凭证时,即初步推定借款关系的存在。关于借款合意,父母一方需要充分举证。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民法典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受赠财产的规定,也即应视不同情况认定为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赠与。 从现实国情看,子女结婚时往往缺乏经济能力,难以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的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这也更符合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4 律师建议: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前 应以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性质,避免纠纷 基于司法实践中对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买房,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不同的观点,不同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有不同的裁判结果,为了避免产生争议,建议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要采用书面协议形式对出资性质进行明确约定,而且此类协议最好公证。 若出资本意是对小夫妻的临时性借款,可以通过借款合同(书面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备注等)方式明确双方的借款合意。如果没有书面的协议,父母主张出资款项性质为借款,应由父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有夫妻二人共同出具的借条,一般应认定为借贷。如果仅有己方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而子女配偶不予认可,则应当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参考传统习俗和人情伦理,兼顾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之间的利益平衡,避免子女与配偶离婚时,父母与子女恶意串通损害子女配偶权益的情况发生。 若出资为赠与性质的,应明确是对一方还是双方赠与,可以通过赠与合同(书面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明确只赠与其子女一方,其子女的配偶不得参与房屋产权分配等方式排除相关风险。若未明确是赠与子女一方还是夫妻双方,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采用的登记主义。父母出资后,如果登记在子女一方一般视为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相应地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即为对双方的赠与,既回应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公信原则,又真切的符合了父母内心的真实意思。 现实中,因房价高涨,父母往往倾其所有为子女结婚买房,甚至透支了养老积蓄,但目前离婚率日益增长也是不争的事实,即便系父母子女关系,也最好能够就出资的性质进行明确约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文稿/纳娟 审核/宋婧 作者介绍 纳 娟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侵权、劳动与社会保障、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婚姻家事 2015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办理民商事及劳动争议、婚姻家事案件若干起;起草、审核企业各类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为宁夏瑞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瑞隆石化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儿童维权社会服务项目、灵武临港经济区基础建设PPP项目执行阶段风险处置工作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宁夏华平科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收购名麓(银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酒庄股权项目尽职调查专项法律服务、银川市兴庆区法治政府建设专项法律服务等众多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