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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火灾隐患与违法行为的区分处理

本人在长期担任消防救援机构法律顾问期间,多次查阅基层消防救援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从中发现部分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于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的概念产生混淆,在制作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时没有正确进行区分,导致出现文书制作不规范的现象。现结合自己长期从事行政法律实务工作的实践和理解,就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的区分处理简要加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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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概念差异


发现判定火灾隐患和制止消防违法行为是基层消防救援机构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不能正确加以区分,将会影响对于违法事实的正确认定。火灾隐患是指社会单位或场所存在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情形,有可能引发火灾或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危害性的潜在不安全因素。消防违法行为是指社会单位或场所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从两者概念来看,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分属不同领域,调整的范围也有所不同。火灾隐患主要是针对社会单位或场所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规定和有可能引发火灾或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危害性潜在因素方面的问题,调整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属自然科学范畴;而消防违法行为则是针对社会单位或场所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调整的是社会单位(场所)或相关责任人的行为符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方面的问题,属社会科学的范畴。笔者认为,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同时存在于消防监督执法之中,两者之间虽属不同领域,解决的问题不同,但在具体的消防执法工作中有时也存在交叉情形,有些火灾隐患同时构成消防违法行为,两者并非完全互相排斥,如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情形。


2

两者的后果不同


在日常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发现和判定存在火灾隐患,通常情况下会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于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可以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强制社会单位或场所在一定范围内停止营业消除隐患,一般情况下法律未规定需要进行处罚,对于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才可以依法予以处罚。而针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只要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就要依法进行处罚,通常不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于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存在交叉情形时,消防救援机构在责令改正的同时,既可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也可以直接针对该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章监督检查部分第五十四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07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均是对于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可以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则是对于消防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立法体例上看,对于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理分别规定在不同的章节,亦表明两者性质不同,处理的方式措施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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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工作建议


针对基层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执法人员容易出现混淆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导致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的情形,律师建议在行政执法中一定要正确区分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的不同之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确保规范执法。


律师针对具体的执法行为提出的建议:消防救援机构在日常消防监督执法中认定某一单位或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时,必须首先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认定火灾隐患的依据,同时在法律文书上也要注明存在火灾隐患不符合具体消防技术规范的条文。在督促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时,还要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法律依据,否则行政相对人就有可能对于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责令消除隐患的行政行为产生质疑,容易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主要功能是判定和督促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规定凡是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一定要给予行政处罚,只有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不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才规定可以予以处罚,故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中只需列明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条文和判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据,并不需要列明火灾隐患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文。因为对于该重大火灾隐患是不是需要进行行政处罚,需要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决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进行处罚的火灾隐患,不能予以行政处罚。但是该重大火灾隐患若同时构成消防违法行为,只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就要依法进行处罚。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如不依法进行处罚就会构成失职,将来有可能因为行政不作为被追责。



综上所述,律师建议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一定要正确分清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不同之处,分别根据不同的技术标准和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方能做到合法、公平公正行政,避免因混淆两者概念而出现执法不规范的情形。



文稿/黄云虎   审核/郭海茹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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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虎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

办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方面的法律事务以及代理涉及消防与安全、履行职务方面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公安大学公安管理专业毕业,退役武警上校、消防工程师。

执业以来,代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租赁期间因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行政赔偿案件,为多名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担任自治区内多家务税务局、消防部门、民企法律顾问。

曾在宁夏消防总队及所属支(大)队从事消防执法、纪检工作25年,具有丰富的消防执法、火灾调查和纪检办案工作经验。为自治区法学会成员、应急厅专家库成员、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成员、银川市退役军人事务法律专家咨询委成员、银川市破产协会宣传委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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