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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运损失,你应当了解的那些事

车辆停运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或人身损害,如果受害人车辆是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该部分损失应当由相关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本文将对停运损失是否应该赔偿以及由谁赔偿等问题进行论述分析。



一、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对用于运输经营活动中的车辆的停运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邓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会车时,与对方向由邹某驾驶的客车相撞,造成邹某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邓某驾驶的重型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双方对停运损失等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邹某将邓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停运损失。


律师释法: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道交司法解释》)第12条第3款规定,侵权人应当向依法从事经营的车辆,赔偿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事故发生时,邹某正在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活动,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受损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在车辆修复期间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邹某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


其次,由于邓某购买了商业三者险,同时保险公司既未举证证明保险合同中有关于停运损失的免责条款,也未举证证明其就停运损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停运损失赔偿责任。



二、车辆停运损失是否由保险公司赔偿,要根据合同约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进行判断。


【案例】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肖某驾驶的卧铺客车发生追尾,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各方对停运损失赔偿发生纠纷,肖某将刘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条款第五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属于格式条款,但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单中投保人对加粗字体的免责条款签字确认能够证明其对条款做了说明义务。故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应由刘某赔偿。


律师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那么财产损失赔偿顺序应该是: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很多人认为既然购买了保险,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所有损失都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实际上,这种想法并不正确。如果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停运损失需由侵权人自行赔偿。


首先,在我国,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驶、停产等各种间接损失,机动车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此,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其次,绝大部分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条款中会明确约定停运损失免责条款,在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已经就该免责事项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则停运损失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但因“停运损失免责条款”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按照《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对该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对停运损失予以赔偿。因此,只有合同双方在明确约定了停运损失免责条款且保险公司有对免除己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履行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有权拒绝赔偿停运损失。



三、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应以依法营运为前提。


【案例】李某驾驶重型半挂车沿高速公路自北向南行驶时,因未保持安全距离,与郭某驾驶的货车发生追尾,致使货车侧翻碰撞上尹某驾驶的重型作业车,造成三车车辆与货物受损及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郭某、尹某不负责任。郭某驾驶的货车实际车主为耿某,挂靠在万安运输公司从事运输行业。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耿某起诉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包含停运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法院认为,作为可预期利益受法律保护的停运损失应当以依法经营为前提,耿某以使用万安运输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方式挂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有关规定,不属于依法营运的范畴,其主张的停运损失不具有合法性。最终判决不予支持耿某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


律师释法:


首先,主张停运损失应当以依法经营为前提。《道交司法解释》第12条第3款规定,侵权人应当向依法从事经营的车辆,赔偿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因此停运损失应当以依法经营为前提。


其次,转让、出租车辆营运证以及挂靠经营,均属于违法行为。《道路运输条例》(2023修改)第33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耿某以使用万安运输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方式挂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性质与转让、出租许可证的行为相同,均是实际运营人与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具备资质的主体相分离,规避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制度,不属于依法管运的范畴, 由此取得的收入并非合法的经营收入,不属于应予赔偿的损失范围。



四、特殊情形下,运营车辆承包金可以被认定为误工费而非停运损失,进而由交强险进行赔偿。


【案例】任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到黄某,造成黄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任某负全部责任,任某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误工期为60日,黄某承包了某出租车公司的一辆出租车,每月承包金为7394元。黄某起诉要求任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及车辆承包金等各项损失。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承包金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法院认为车辆承包金系黄某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的特定费用,来源于其驾驶出租车运营而产生的收益,系其日常工作收益的一部分。根据出租车行业惯例,在黄某正常出车的情况下,该项收益是具有可预见性,系预期财产利益。黄某因交通事故人身受到伤害不能工作,必然导致其该项利益受到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之规定,黄某因人身损害导致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应属于误工损失的范畴,应当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项下予以赔偿。


律师释法:


在我国,交强险实行统一的合同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中载明的赔偿范围主要分为三类:

(一)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赔偿内容包括(有责限额18万元,无责限额1.8万):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医疗费用赔偿项下赔偿的内容包括(有责限额1.8万元,无责限额1800元):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元。

图片

通过上图可以看出,法院如果认定承包金属于误工费,则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进行赔偿;但如果法院认定承包金属于停运损失,则由任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承包金属于停运损失还是误工费将直接决定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承包金是否属于误工费取决于司机是否受伤,根据受伤时长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以出租车为例,其他与出租车类似的行业,可以参考本文进行认定:


(一)因出租车司机人身受到损害而造成的承包金损失,实为误工费,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出租车司机将自己劳动收入的一部分作为承包金交纳给出租车公司,因此承包金实际上仍然属于出租车司机的劳动收入。然而当出现停运时,出租车司机依据合同约定仍然必须上交的承包金则成为了出租车司机的实际损失,产生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出租车司机人身受到伤害而造成的劳动收入的减少。因此,将其必须交纳的承包金计入误工费符合误工费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出租车司机职业的实际情况。


当然,若出租车司机人身受到严重伤害,在很长时间内都无法从事出租车运营,则应按照承包运营协议相关内容解除承包运营关系,否则再主张车辆承包金损失属于人为扩大损失,将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二)对于因车辆损坏停运而造成的承包金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对于因侵害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失,属于财产损失赔偿的范围,是交强险不予赔偿的间接损失,本文已经在第二部分进行过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三)对于司机人身和车辆均受到损害情形下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应区分造成车辆停运的具体原因予以赔偿。


若出租车司机人身受到损害的治疗和休息时间基本与车辆修复时间重合或超出车辆修理时间,则只吸收合并为误工费情形,由交强险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若出租车司机治疗休息时间短于车辆修理时间,则需对车辆承包金损失区分为两部分来确定。出租车司机治疗及休息期间的车辆承包金损失作为误工费由交强险在死亡伤残项目下赔偿,超出治疗及休息期间的车辆承包金损失作为停运损失,由侵权人个人负担。若出租车司机伤情轻微不影响驾驶但车辆受损较为严重,此时可以认定车辆停运并非人身受损而系车辆受损所致,故车辆承包金应作为间接损失由侵权人负担,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五、律师建议


(一)对于受害人


鉴于侵权人赔偿能力往往不及保险公司这一现实情况,在不确定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停运损失免责条款以及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情况下,建议将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以确保停运损失赔偿能够有效履行。


(二)对于侵权人


1、如果保险公司以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时,此时要着重审查保险合同是否有停运损失免责条款相关约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如保险合同中没有免责条款约定,或者保险公司没有对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在停运损失免赔条款有效的情况下,停运损失需要由侵权人向受害人赔偿,此时建议侵权人尝试以承包金属于误工费为由,进而主张由交强险进行赔偿,但要满足受害方人身受到伤害存在误工这一前提。


(三)对于保险公司


着重审查受害者车辆运营的合法性,如果受害人车辆属于无证经营、借用他人证照经营,则受害人无权主张停运损失。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1179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213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12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参考文献

1.国家法官学院、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2022、2023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

2.《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

3.《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文稿/文庆玲 冯冰   审核/郭海茹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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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庆玲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银川市兴庆区政协委员

吴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专业领域:

破产与重组、公司法律事务、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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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   冰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破产与重组、婚姻与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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