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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9日,万众期待的中国田径协会提供技术认证,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人民政府主办的2024宁夏银川马拉松赛于早晨7:30鸣枪开跑,各地的马拉松参赛选手从银川市人民广场出发共赴一场以“寻梦塞上湖城,畅跑大美银川”为主题的运动之约,但是马拉松赛事作为一项体育活动,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如遇参赛选手受伤或死亡,责任主体是谁?自甘风险规则又该如何适用?本文就马拉松赛事所涉人身损害民事法律问题进行探析。 责任主体的认定 一、赛事参加者的民事法律风险 自甘风险是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我国首次将自甘风险(又称自甘冒险)确立为免责事由,而在此之前,法院的通常做法是根据具体案情,以被害人存在过错或者公平责任为由,酌情减轻侵害方的责任。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免责事由是否存在例外?赛事组织者能否根据该规则进行免责抗辩? 1、法律条文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可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当事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如,马拉松赛事、滑雪及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篮球、足球等; ②所受损害必须是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所致,工作人员、旁观者等均不适用该免责事由; ③适用对象有限制,必须是参加者,但免责存在例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④自甘风险规则不是赛事组织者的免责事由。 2、司法实践 参考案例一:(2023)苏02民终789号,吴某、顾恩瑞等健康权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足球运动是一项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运动,在高速奔跑及激烈对抗过程中很容易造成受伤,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未举证证明侵权人的行为违反了运动规则,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参考案例二:(2022)甘01民终3168号,张某诉刘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本案系张某、刘某在踢足球的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双方因无法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引发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足球运动是一项竞技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应当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根据一审中证人的证言及裁判蔡某的陈述,刘某具有明显的犯规行为,且张某因刘某的犯规行为受到伤害。……。综上,考虑到体育竞技运动本身的风险性和参与者自甘风险的意愿,结合张某受伤的具体情况,本院对一审认定的责任比例予以调整,酌定由刘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张某自行承担60%责任。 综上,结合上述参考案例,自甘风险法律规定主要是针对其他参加者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例如其他参赛运动员、裁判员。但免责事由存在例外情形。另,对于赛事组织者的责任认定无法适用该条规定,因此,该赛事的组织者无法根据该条提起免责进行抗辩。 二、赛事组织者的民事法律风险 马拉松运动的高强度和高风险性使得业余选手在参与时面临人身损害的风险。为规避潜在风险,赛事组织者常在相关文件中加入免责条款,声明不承担人身损害责任,赛前签署的免责声明条款是否有效?能否构成赛事组织者的免责事由? 1、法律条文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该条规定可知,造成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虽然马拉松参跑者签署了免责声明,同意组织者对于人身伤害、死亡不承担责任,但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可知,安全保障义务是对于大型体育赛事体育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活动的组织者的一项法定义务。赛事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主要在于赛事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何判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判断赛事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般从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同约定以及“善良管理人”应当注意的标准等方面衡量。我国对体育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有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专章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进行了规定;2020年5月1日实施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赛事主办方和承办方共同承担赛事安全保障义务做了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中对马拉松赛事安全保障义务做了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有无免除或减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该规定,在马拉松等大型体育赛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组织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2、司法实践 参考案例三:齐某与某文化公司、郝某健康权纠纷案——体育活动培训协议的免责条款依法无效 法院认为,《培训协议》的免责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某文化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体育运动项目培训的机构,应当尽到对学员的专业指导、安全保障等义务;其作为培训活动的组织者,无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进行抗辩。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齐某受伤由齐某、郝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二人均不承担责任。审理法院判决某文化公司赔偿齐某医疗费等损失。 参考案例四:(2022)闽0602民初2102号黄某、某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对他人人身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作为马拉松比赛赛事组织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原告在参加比赛过程中昏迷,并未受到外力或者其他伤害,其伤情是由于中暑导致的,是其自身原因引起的,被告此时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体现在是否进行了及时的医疗救治,本案被告在比赛赛道旁设置多处医疗点,并配有救护车,随队机动救治,还设置多个饮水补给站、设置水枪喷水降温,比赛中配备了医疗救护人员、蓝天救援人员、青年志愿者、专业配速员、医师跑者等协助选手参赛,现场医疗救护人员、蓝天救援人员、青年志愿者第一时间及时给予抢救、拨打急救电话,现场紧急处置,救护车抢救,后被送入某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昏迷后及时得到了救治,被告作为比赛组织者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没有提供其赛前已自行进行体检可以参加高强度比赛的证据,被告并不负有赛前为参赛者组织体检的义务,因此原告受伤是其对自身身体条件能否适应比赛认识不足,缺乏安全意识造成的;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主张。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参考案例五:(2023)京03民终7435号郭某与某国际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行为人对危险性有一定认知,若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如何有效防控以上法律风险 一、对于赛事参加者 参赛者应正确预估自己的身体条件,不盲目挑战远高于自己运动水平及身体承受范围之外的赛程,保护自身的同时遵守赛事运动规则,避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 二、对于赛事组织者 参赛者签署免责声明,不能成为大型体育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免除事由,法律风险的防范重点在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可分为物之安全保障义务和人之安全保障义务。马拉松比赛的主办方应当合理预见自己的组织行为,采取合理措施,如妥善保管参赛者的个人物品,赛事的设备方面的安全检修、故障排查、道路杂物的清理、比赛路段拐弯、减速和路障提示、配备足额的志愿者、安全人员、救助人员,设置补给站、医疗救助站等赛中安保服务工作。为参加者购买保险,如果比赛中发生了意外事故,应当积极为赔偿权利人申请保险理赔提供便利,完善赛后理赔。 文稿/吴翔 张艳 审核/郭海茹 作者介绍 吴 翔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 先后办理了宁夏伊斯兰投资有限公司(原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停业整顿、破产重整;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原机场快递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总经理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多达1500余件。 先后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宁夏昆仑房地产有限公司、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西安恒茂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亨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安和信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张彦保等多家政府单位、民营企业及个人法律顾问或清收债务,挽回损失近亿元。 曾荣获银川市“先进律师”称号。 作者介绍 张 艳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业务、民商事争议、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劳动与社会保障 自2019年7月执业至今,办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及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参与办理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现为西安恒茂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亨泽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安和信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常年法律顾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