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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破产法》将“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划入职工债权的合理性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职工债权:“(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中所列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立法者认为这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属于职工劳动报酬得一部分,应属个人财产,故在立法时规定其作为职工债权。


但是,上述规定在实践操作中面临两个问题,一是税务机关在征收社会保险费用的时候无法区分征收“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除此之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二是社保政策经常调整,无法准确计算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征收困境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五类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这五类保险从缴纳端来划分,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保费用的,有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社保费用的,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承担缴费责任。从分配端来划分,缴纳的保险费用有全部进入统筹账户的,有部分进入统筹账户、部分进入个人账户的,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其他保险无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费用是税务机关根据社保缴费基数的固定比例足额征缴,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自承担缴费部分。举个例子,银川市社保缴费基数是3933元,用人单位承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承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8%,那么当月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933×16%+3933×8%=629.28+314.64=943.92元。税务机关在征缴这943.92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时候,是统一、足额征缴,既无法分开征缴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也无法按照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分配的比例分别征缴。


如果将“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划入职工债权,会造成在清偿社保债权时,因为税务机关只能统一、足额征缴,无法将这部分社会保险费分割开来,导致这部分社会保险费重复清偿,既在职工债权清偿过程中向职工清偿一次,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又在向税务机关清偿社保债权时,支付到税务机关划入职工社保个人账户,职工因此得到两次清偿。




债权确定困境


职工债权需要管理人主动调查计算,“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主要涉及到社保政策的相关规定,具体缴费比例和统筹账户、个人账户分配比例随政策变化,正常缴费以后由社保部门的系统自动核定记账。但是,由管理人自行计算核定存在核定不准确的风险,管理人无法与社保部门的数据进行比对,无法确定是否计算准确。




立法逻辑


立法者将“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划入职工债权,基于的逻辑是认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属于个人财产,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所以这部分社保与工资一样。


但是,社会保险制度实质上是国家建立的强制储蓄、风险分担制度,为保障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具备基本生存能力。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只是社保基金筹集基金的一种方式,除此之外基金收入还有来自财政补贴收入、集体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社保基金通过上述方式筹集资金后再进行分配,部分进入统筹账户、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在国家权力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并分配到个人账户之前,不能默认“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属于职工个人财产,而是要等到国家权力机关征缴以后,经过社保部门核定记账计入个人账户以后才属于个人财产。


所以,“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属于职工个人财产,不应当视为职工债权,而是与税款债权性质一样的国家债权。




立法修改建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职工债权的规定,与税务机关征缴方式存在冲突,导致法律和实践“两张皮”,本条文急需立法改进,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分析,又不与现行法原则有较大冲突,可行的修改建议是“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放到同一清偿顺序”。对于劳动者而言,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属于最重要的两类社会保险,主要解决职工在生病和老年这两种最无助状态下的基本生存问题,所以为了保障职工权益,可以直接将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清偿顺序直接列为和职工债权同一顺位,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护。



文稿/周志伟

编辑/王晶晶

审核/李志伟

作者简介

周志伟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破产重整、金融领域法律业务


具有丰富的企业破产工作经验,先后参与宁夏博金特立体泊车设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银川卡瓦心脏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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