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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行为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不良行为。虽然赌博最初是一种消遣、娱乐,但伴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赌博逐渐成为一些投机主义者和贪利之人妄图一夜暴富的首选。而开设赌场行为与赌博行为相伴相生,随着网络等社交媒体的不断发展,开设赌场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隐蔽化,我国为了打击这一犯罪行为,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刑法规定对开设赌场罪的定罪和量刑进行了规范,尤其是对开设网络赌场和设置赌博机这类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但我国法律法规对线下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却没有做详细的规定,本文将就线下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如何量刑进行讨论。 开设赌场罪的定义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也即明知他人进行赌博行为还为其设置、提供场所开展赌博活动。同时,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主体一般还以营利为目的,而非单纯为了消遣和娱乐。开设赌场罪所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开设赌场罪往往具有犯罪地分散、人员构成复杂广泛、事实认定困难等特征。传统的赌场多为一些棋牌室、游戏厅、地下室等场所,对其进行打击和防控难度还小一些,但随着互联网的出现,网络逐渐成为开设赌场的主阵地。由于网络环境复杂、隐蔽,形式纷繁多样,导致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踪和打击的难度直线上升。正是由于网络赌博的形式多样,很容易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我国法律着重对该类犯罪行为进行了规范,我们后面会详细论述。 开设赌场罪的分类 正如上文提到的,赌场最初都是实体赌场,需要在建筑物内搭设各种赌具,放置筹码,雇佣荷官等人员组织大家进行。但现在借助网络,越来越多新型的赌场涌现,加大了打击犯罪行为的难度。总体来讲开设赌场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传统的线下赌场。这类赌场往往在地下室、棋牌室、宾馆酒店房间等搭设牌桌等赌具,大型赌场还会雇用专门的荷官组织赌博人员开展一系列赌博活动,是传统的开设赌场罪的模式。 2、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犯罪分子会在犯罪场所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第1条、第2条 3、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模式。网络赌场最常见的就是通过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的形式为人们提供赌博场所。此外还有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从而组织赌博活动等形式。总的来说网络赌场是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兴起的全新的赌博模式,我们需要高度警惕这类赌博网站的渗透,避免无意中参与到犯罪活动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于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赌博类犯罪的规定。 此外,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这些司法解释对开设赌场罪具体的量刑起点、量刑标准以及量刑情节的认定等进行了细化,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具体规定见下表: 可以看到,我国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相对而言已经较为完善了,但现有的法律规定的视角主要聚焦在网络赌博、跨境赌博上,对该类犯罪的量刑情节做了细化的规范。而线下赌场这一传统类型的犯罪模式却被忽略了。这就导致司法机关在考虑开设线下赌场的犯罪分子的量刑时没有完全对应的法律规定,只能参照开设线上赌场或设置赌博机犯罪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例如广东省*。 *《开设赌场罪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一览表》 南华政法 2024. 01. 23 线下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 一、制定标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首先,从法律原则上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在制定线下开设赌场类犯罪的量刑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线下开设赌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力、打击犯罪的难度等因素,制定与之相符合的量刑标准。 其次,从线下开设赌场犯罪的特点来看。线下赌场的赌客大都是熟人,相互间较为熟悉,也即参赌人员大都是熟人拉熟人,社会牵涉范围不似网络赌博那么广泛。此外,线下赌场的规模一般都不大,场所也较为固定,打击难度相对小一些,可控性也比较高。 最后,从线下开设赌场犯罪的社会影响来看。正如上文所论述的,线下赌场的规模、参赌人数、参赌人员的关系网相较于网络赌博和跨境赌博要小很多。很多在线下赌场参赌的人员更多是抱着消遣加上追求点刺激的心态参与赌博,所以该类犯罪对社会风气的腐蚀作用较轻,涉案人员的主观恶性较小,综合来看线下赌场的社会影响与网络赌场、跨境赌场相比恶劣程度更低。 二、“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分为两档:若犯罪情节没有达到“情节严重”,则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若达到“情节严重”,则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所以如何判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制定量刑标准的关键。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都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针对开设网络赌场和设置赌博机两类犯罪有关“情节严重”的划分标准来对开设线下赌场的行为人定罪量刑,但笔者认为这种方式并不合理。之所以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因为当前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发展迅速,网络赌场及赌博机的数量呈激增状态。而且以这些方式开设赌场的一般都是团伙类犯罪,其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分工明确,资金规模大,流动性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所以需要具有针对性的严厉打击。如果打击传统的线下赌场也完全照搬前文中列举的量刑标准,那将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大力打击网络赌博和赌博机的初衷。 我们可以看到,开设赌场罪的刑罚是相对严厉的,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则法定最低刑就是五年有期徒刑。所以在制定线下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时,应当结合线下赌场的特点,放宽“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例如广东就是参照了聚众赌博及网络赌博的6倍标准作为线下赌场的量刑标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就是考虑到了开设线下赌场人员的主观恶性以及线下赌场的社会危害性后进行的合理调整,没有简单地参照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因此,传统线下开设赌场类犯罪作为打击赌博类犯罪的重点,制定相应的量刑标准是必要的,也是急迫的。笔者认为认定线下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可以参照网络赌博罪的分类,以参赌人数、赌资以及抽头渔利的数额来定。但是具体的认定标准应当提高,参赌人数可以参照网络赌博,以120人为升格处罚的标准,但赌资和抽头渔利的金额应当适度提高,提高幅度应当结合近些年的案例综合决定。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之前,司法机关在审理开设线下赌场的案件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赌场的规模、参赌人员的范围、抽头渔利的额度等综合认定。切不可简单参考现有的关于网络赌博等的规定进行裁判,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功能,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先进性,增强人民对审判结果的信服度、认可度,真正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的伟大目标。 文稿/陈平渊 吴欣然 编辑/王晶晶 审核/白 帆 作者简介 陈平渊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刑事法律服务事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执行领域、海关进出口领域 陈平渊律师执业前曾在公安侦查、法制领域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民商事争议解决服务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执行、外贸进出口等领域,执业以来代理了多起刑事案件取得不起诉、刑事民事交叉案件返还款项等业绩,取得客户满意的效果。 目前,陈平渊律师担任多家政府单位、大中型国有能源企业、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为众多客户提供包括争议解决、企业合规等各类与刑事有关的综合法律服务及增值服务,具有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实务经验,始终坚持以维护客户利益最大化为第一要务,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获得了业内高度认可。 作者简介 吴欣然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侵权 吴欣然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执业以来办理过多起经济类犯罪、环保类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等方便的刑事案件,执业经验丰富。秉持严谨态度,以扎实专业能力和负责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