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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深度剖析,前瞻研判,助力企业从容应对劳动合规新格局。 【引言】 202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这部备受瞩目的司法解释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近年来劳动法领域最为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之一,《解释二》共21条,直击当前劳动争议中的热点与难点,旨在统一全国裁审尺度,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权威指引。本系列文章将由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团队,为您逐层深入,全面拆解这一重磅新规。本篇作为开篇,将为您揭示《解释二》的制定背景、核心导向与深远影响。 解释不等于立法 《解释二》并非“新规”的“新规” 司法解释的功能边界,在于澄清现行法律实施中的裁审标准分歧,其本质系对既有法律规范的解释性文件而非创设性立法。根据《立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三条,司法解释的权限仅限于阐释法律条文原义,不得僭越立法权设定新型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作为典型司法解释,系对《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在十七年司法实践中暴露的争议焦点与裁审尺度差异进行的系统阐释,在其出台之前其全部内容都已经存在相应案例,其全部条款均源于对全国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的总结、归纳和统一的解释。故该文件仅为司法实践共识的规范化表述,实质上并未突破现行法律框架创设所谓的“新规”。 《解释二》的利益衡平机制与制度价值 任何一部法律或规定的制定,一定是以平衡各方利益为基准,不会明显偏向一方。劳动法的核心价值目标是“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社会认知中常有一种偏差,认为“劳动法明显偏向劳动者”。对此,必须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采用双向调适机制——部分条款强化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部分条款完善用人单位合规治理权限,故须超越立场预设,以制度设计的法理渊源为基点探析劳动用工风险防范方法。劳动法体系中所谓“倾斜保护条款”本质是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法定制衡,其法理根基在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本质特征(人格、经济及组织从属性)。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符合“民主程序制定、有效公示告知、内容合法合理”要件的规章制度,即可产生“将用人单位管理意志转化(强加)为双方法定权利义务”的规范效力——此系劳动法突破《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的特殊制度安排,亦为立法通过权利义务配置实现实质正义的底层逻辑。立足于价值中立的分析视角,就可以看到劳动法制度设计的运行原理与发展趋势。用人单位应当以规章制度为核心构建合规管理体系,然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因专业壁垒致实践失范频发,大量规章制度难以建立或存在严重瑕疵,《解释二》公布后就又有人说偏向于劳动者。但《解释二》的实施,非但未加重企业负担,反为律师参与企业合规治理开辟通道:通过科学设计权利义务配置方案,在保障双方核心权益的前提下,实现劳动关系整体效益的持续优化与长效稳定。 《解释二》的指导思想和特色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发布会上总结了《解释二》的三个鲜明特色,这为我们理解其司法导向提供了清晰的路线图: 一、坚持稳就业优先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相结合。 《解释二》立足于高质量司法实践协同推进稳就业与经济发展目标。在压实企业稳岗责任层面,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衍生的劳动关系不稳定问题,《解释二》精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法定解除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统一裁判尺度,司法解释创新界定“连续订立”认定标准:1、协商延长期限累计满一年且期限届满;2、合同期满自动续延期满;3、非劳动者原因变更缔约主体等情形,系统构建无固定期限合同准入机制。在促进人才有序流动方面,确立了竞业限制分层认定规则:未接触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不受条款约束;对涉密人员适用比例原则——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必须与涉密价值相匹配,越权部分无效。通过制度设计畅通劳动力市场化流通渠道,实现了就业稳定与产业升级的深度耦合。 二、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发展相结合 人民法院在办案时,会公平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这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就业稳定,也要给企业生存、发展和正常经营创造空间。诚信原则要求劳资双方建立关系后,都得说话算数,按约定办事。《解释二》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按约定给了劳动者特殊待遇(比如高额安家费、培训),但劳动者没干够约定时间就走人,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损失、谁的责任更大、待遇已经享受了多久等因素,来判定劳动者该赔多少钱。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单位要付二倍工资。但签合同是双方的事,需要劳动者配合。《解释二》明确,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自己故意或者有重大过错(比如拖着不签、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没签成合同,那单位就不用付这个二倍工资了。 三、坚持公平性与差别化相结合 《解释二》重点解决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力求让处理结果符合大家的普遍认知和情感,让大家共享发展成果。针对现实中常见的转包、分包、挂靠、关联公司混着用人、不缴社保等情况,以及包工头、被挂靠公司、关联公司之间互相“踢皮球”或者把责任推给没能力赔钱的“空壳”等问题,《解释二》明确了规则,保障劳动者拿到工资、享有劳动安全和社保等基本权益。一是明确转包分包的责任。承包人、被挂靠人如果把活儿转包、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允许别人挂靠的,他们要负责支付工资、出了工伤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责任。二是明确混同用工时怎么办。如果劳动者是和某个用人单位签了合同,他要求确认和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会支持。如果关联公司都没和劳动者签合同,法院主要看实际是谁在管理、发工资、缴社保,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因素,来确定劳动关系到底算谁的。三是明确不缴社保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不缴社保的,这种约定或承诺不算数。劳动者如果因为单位没依法缴社保而辞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会支持。单位如果按社保部门要求补缴了社保,可以要求劳动者把当初按约定拿到的所谓“社保补偿款”退回来。这些规则有利于维护社保制度,保护大家的社保权益,同时也分散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还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问题。 《解释二》对未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可能影响 《解释二》作为劳动法领域的关键司法解释,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其通过细化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预计将显著影响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分布及发生。律师需重点关注以下四类案件的增长趋势,并提前做好实务准备: 一、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 根据《解释二》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案件将呈现新趋势: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客观认定标准,并确立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后须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仲裁诉讼期间全额赔偿的责任。典型情形包括企业集团通过分子公司交替签约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义务的行为,此类操作将被直接认定为违法终止。 二、未依法缴纳社保引发的被迫解除及经济补偿争议 根据《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社保弃保协议属法定无效条款,劳动者仍有权以未依法参保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在补缴社保后,可依法向劳动者追索已支付的社保现金补偿款。 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工资损失索赔争议 《解释二》第十六条与第十八条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作出关键调整:一方面明确排除用人单位以“双方信任破裂”等主观理由主张“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抗辩空间,仅认可合同期满、主体破产等客观履行障碍;另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后,须按劳动者正常工资标准全额支付从解除决定作出日至复工前日的赔偿金。此种制度设计大幅提升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对劳动者而言,可能会出现策略性优先选择“继续履行”诉求,通过司法程序同步获取工资赔偿与潜在兼职收益,实现权益最大化,因而此类案件将来会大量出现。 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赔偿的案件 《解释二》显著拓展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赔偿的法定路径,核心涵盖三类场景:竞业限制违约案件中(第十三条至十五条),未实际接触商业秘密的竞业条款无效,但有效条款违约时用人单位可主张“返还补偿金+支付违约金”的双重救济;特殊待遇返还争议(第十二条)明确落户指标、住房补贴等福利未达约定服务期可索赔;社保补偿款追索(第十九条第二款)则赋予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追回已支付现金补偿的权利。 结 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出台,标志着劳动争议司法审判进入了一个更加明确、统一的新阶段,对企业用工合规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唯有准确把握其“双向调适,利益平衡”的底层逻辑,方能从容应对。 下期预告 在下一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解释二》的“深水区”,对21款条文逐条解读,详细解析:发包方与承包方如何厘清用工责任?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如何认定责任主体?外国人在华用工关系有何新变化? 敬请期待系列之二:《谁才是真正的“老板”?〈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全面强化用工主体责任》。 本文由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团队原创,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文稿/胡德 编辑/王晶晶 审核/白帆 作者简介 胡 德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劳动争议,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法律顾问,企业人员招聘、劳动合同起草、合规审查、解除、经济性裁员等劳动专项法律事务外包;公司治理,股权转让、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等专项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执业以来,勤勉敬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先后办理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化解了企业的“急、迫、难”法律事务。主要业绩有: 1、开发并在多家企业实施了《企业劳动合同标准文本》《从入职到离职,劳资法律风险控制》《企业必备劳动者入职表单、合同和文书》等劳动用工法律服务产品,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劳动风险。 2、代理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多次代理宁夏某企业“人资高管劳动碰瓷”系列劳动争议案,彻底化解了该企业因劳动用工不合规引发的重大法律风险。 3、为多家企业起草、制定并协助实施了组织机构、招聘、试用期、薪酬、绩效考核、劳动合同管理、假期、奖惩、工伤等全套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4、担任宁夏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并成功代理该企业重大应收账款质权纠纷案件,系统地梳理出3万多页证据材料、撰写30余万字案件分析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最大限度地挽回了企业的损失。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度十大商事案例。 5、参与处理了内蒙古某公司露天煤矿特别重大坍塌事故善后赔偿、银川市某店燃气爆炸事故善后赔偿事宜。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3月,是宁夏最早的国办所之一。1999年10月,改制为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18年8月,改制为宁夏首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20年12月,成立宁夏方和圆(吴忠)律师事务所,现共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及工作人员180余名,其中执业律师超过150名,党员50余名。 2021年9月,方和圆荣获中国律所最高荣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同时具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级破产管理人资格,是银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单位、是自治区级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银川市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优秀配合单位,曾4次获评“自治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连续8年获评“银川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三十多年的发展中,方和圆始终坚持“打造宁夏一流示范所,争创全国优秀品牌所”的建所目标和“党建立所,文化固所、专业兴所、人才强所”的战略方针,在政府法律服务、破产与重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金融与证券等核心业务领域具备行业领先优势,已成为业内知名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在西部地区享有盛誉。 — 银川所 — 联系电话:0951-3803066/3803055 地址:宁夏银川金凤区阅海路35号银基大厦10-11F — 吴忠所 — 联系电话:0953-5088222 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燕然银都4-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