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医疗美容发生纠纷后,求美者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达成调解意见,但达成调解意见是建立在双方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的,如果双方的调解意见偏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求美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 1 医疗美容纠纷民事诉讼案由确定 求美者起诉至法院,一般可以选择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两种案由进行起诉。两者在诉讼管辖、举证责任、规则原则、责任方式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均有不同,例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求美者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法院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又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需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明难度较大;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只要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无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选择正确的案由,有现实的意义。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调整的侵权法律关系,因医疗美容行为侵害求美者人格权益引发。《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美容是否属于“诊疗活动”的范围,此前存在争议,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医疗美容行为,属于“诊疗活动”。 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违约责任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合同法律关系,以医疗美容机构与求美者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基础。核心争议是医疗美容机构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两种案由的法律适用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由于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给求美者造成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侵权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医疗损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等规定。而根据《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因此,如果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时,则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 【案例】蒋某前往H医疗美容机构进行嘴角修复,费用为13600元。术后蒋某因感到不适多次前往医院检查,后将H医疗美容机构诉至法院,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经蒋某申请,法院委托当地医学会、市医学会就本案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两次《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均认为: 1、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2、H医疗美容机构存在术前告知不充分及病历书写不全面的医疗过错,但与患者术后客观检查体征和功能形态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H医美机构的过错与蒋某所述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蒋某为此支付鉴定费、专家费共计11500元。 【律师释法】本案蒋某如果选择以医疗服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将会更有利一些。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美机构存在诊疗行为;二是求美者存在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医美机构存在过错。四要件缺一不可。根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即便蒋某术后存在不适,但医美机构告知不充分的过错行为与蒋某术后存在的不适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医疗损害。在此,笔者建议在诉讼前及诉讼过程中,应当对医美机构的过错进行充分的评估,如果医美机构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显,建议不要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作为案由,例如在本案中,如果蒋某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依据医美机构术前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使蒋某对于手术带来的不良反应没有充分的认知,导致蒋某作出了错误的决定,主张违约赔偿,那么胜诉的几率将大大提升。 2 医疗美容纠纷诉讼案件管辖确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前述已经讲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侵权责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来讲,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情况下与被告住所地是统一的,因此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个别情况如不一致时,求美者可以择一法院提起诉讼。 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求美者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时,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进行选择。例如某美容机构在A市,但求美者是在B市完成诊疗活动,此时A市为被告住所地、B市为合同履行地,求美者可以选择A市或者B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过错推定责任 依据《民法典》1218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也就是说,只要医美机构存在以上行为,则推定医美机构存在过错。对于第(1)项,求美者可以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等途径,获取医美机构的违法情况,也可以通过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证据收集分析。对于第(2)项,《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222条第2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因此,如果医美机构拒不提供全部病历资料,将推定医美机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对于第(3)项应注意,书写上的瑕疵虽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但与伪造篡改病历是两回事。求美者可以从资料的完整性上进行检查,如果存在缺漏现象,则能够证明医美机构可能存在隐匿情形,还可以审查病历资料是否有明显的相互矛盾之处,如果有则可以证明病历不真实或者经过伪造篡改。 4 举证注意事项 一、证明存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 鉴于一些医美机构管理不正规,不提供就诊病例给求美者,很多求美者手里往往仅有医疗费用收据,若不慎遗失,则面临无任何书面证据证明的问题;另外对于一些较为私密的整形手术,求美者出于个人隐私保护往往不使用真实姓名就医,此时一旦产生纠纷,如果医美机构不认可曾给求美者提供过医美服务,将会给诉讼带来不小的风险。因此建议求美者一定要实名就医,保留好所有就诊凭证及病历。 二、证明存在损害后果 一般情况下,求美者通过诊断证明、病历、伤残等级鉴定等,证明损害后果较为简单。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与传统医疗服务治愈病痛的目的不同,求美者整形的目的是通过局部器官组织进行修复与再塑,从而达到美容的效果。而判断是否达到美容效果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因此,笔者建议求美者在整形前注意留存尽可能多的照片以供对比。 三、证明美容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此部分举证最难,由于医美行为的高度专业性,作为普通大众的求美者根本无法从专业上予以判断,而法官对高度专业的医学问题也同样难以作出判断。因此对于专业性问题,建议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方式完成举证义务,并注意以下几点: 1、不能完全依赖鉴定机构,求美者自己也应当积极举证。建议主要从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方面寻找相应证据。 2、对于医美机构是否存在伦理性过错进行举证。例如侵犯求美者知情权、同意权和隐私权方面的证据。依据《民法典》第1219条、1226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9条、20条规定,医美机构在实施医疗美容行为前的告知必须是明确的,否则将侵犯到求美者知情权。 3、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求美者可以针对医美机构植入的假体来源是否合法,产品是否有合格检验标志及批号等方面积极举证。 四、证明赔偿金额的依据 求美者在起诉后除证明上述事项外,对诉讼请求各项具体赔偿费用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如医疗费用票据、病历的支持,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有“三期”鉴定意见支持,残疾赔偿金有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支持等。 5 医疗美容纠纷案件能否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消费者除获取损失赔偿外,还能获取2-3倍的惩罚性赔偿。因此对于求美者来讲,如果医疗美容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会得到更多的赔偿,但是法律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由于医疗美容的目的通常并非治疗疾病,而是满足求美者求美的心理需求,而医美机构也都具有营利性,因此将医疗美容服务认定为生活消费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生活消费的定义。其次,求美者与美容医疗机构相比,在专业知识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更好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观点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医疗美容不同于一般生活美容,其目的不仅仅是使求美者达到变美的效果,还有一定的治疗、矫正目的。因此医疗美容不等于一般消费行为。其次,《民法典》侵权编和合同编已经就医疗美容纠纷进行了规制,不应再单独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否则会引起执法不统一,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公正性。 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首先,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浙江、福建等发达地区在地方法规中已经明确医疗美容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次,虽然各地裁判观点不一致,但人民法院案例库《孙某某诉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侵权责任纠纷案》认为消费型医疗美容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虑到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更具有指导意义,并且医疗美容消费日益普及,笔者认为未来将会有更多的法院认可医疗美容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