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为在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因而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兑现,它最早被规定在1999年10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但是该条仅规定了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有权就建设工程在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为了更好的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在实务运用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2年6月27日发布了法释【200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